我们说价值论是对真正价值的探究,我们亦已暗示了区分真正价值与虚假价值的标准。可是某些现代思想家认为并没有什么标准;价值是纯“情绪性的”,关于情绪你只能说它之所是,而不能说它之应该或不应该;如果你谈论应该和不应该,你只是表达了又一层情绪。[9]简言之,这些思想家所信持的观点是,关于价值的真理和谬误只是关于人类情绪的描述的正确与不正确,但并无认定一种情绪确实比另一种好的有效理由。所以,对他们而言,不存在关于价值的规范性标准。
5a.基本价值经验也有客观指称。一种根本性的方法论分解将这种视角与人格主义视角区分开来。我们可以探讨这一答案并提出如下略有不同的视角[10]:价值的惟一内容——有意识的感情——确实无法为人们所共同察觉。约翰·杜威先生(更不用说逻辑实证主义者或经验主义者)宣称有意识的情感从经验报告(empiricalreport)的立场看是无意义的,因为它不可公开地证实,当他这么说时他是采取了一种异常的立场。公开证实之要求是一种理论要求,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允许一项理论要求去排除一种经验到的事实。我们感受到价值并不比我们感知感觉模式更可疑;甚至还可补充,说“我不幸福”与说“我看见一条绿色的蛇”,在社会中是同等地可理解的。如果排除了主观经验,公开证实本身便无以立足。当然,[人]所喜好的感情并不是自我辩护的。确知我喜欢一种经验是一回事,知道我们应该喜欢它则是另外一回事。价值主张并非总是可靠的。一种内在价值的经验并非总是真正的价值。未经确认和批判的价值当然不比未经确认和批判的感觉资料有效。但一切确认和批判皆植根于初始经验,在初始经验中价值经验与感觉经验一样有客观指称。
5b.作为价值经验之定义的理想。所以,(为展开以上业已提及的观点)价值理论的第一步便是对我们自己的价值主张以及关于他人之价值主张的报告的经验的、现象的观察。第二步便是定义(或分类)。从历史上看,价值定义的名称便是“理想”。柏拉图把它既称作“理念”又称作“形式”。[11]
作为价值定义的理想或理念是概念、本质、实质和实体,如果你愿如此称呼它。就我们所讨论的而言,理想有两个特点。(1)这种理想不是“价值”。托马斯·A.肯姆皮()机智地说他宁肯感到内疚而不要知道内疚的定义。合作当然比表达合作概念好。(2)确切地说,理想是一种工具价值而(除在当即定义的意义上而外)不是内在价值。理想的知识是产生价值的手段;它只是潜在的价值而非实际的价值。
然而此一说须经进一步的讨论而加以限定。理想的知识对每一个珍惜这种知识的头脑来说都是内在价值。关于善的理想的知识就是知识—价值(knowledge-value)的例子,尽管它不是善价值(goodness-value)的例子。所以,善之定义的知识也是知识价值,但不是审美价值。于是理想的实际知识可被当作内在的理智价值(intellectual-value),但在理想定义的领域中被当作只拥有工具价值。道德理想的知识不比正餐之定义是丰盛的饭菜更道德。
5c.规范和理想之区别。价值理论的第一步和第二步已得到阐明。如果第一步是决定价值,第二步是表达理想,那么第三步便是确立规范。理想是任何价值主张的定义,不管这种主张是可靠的还是不可靠的。规范则是一种特殊的理想。它是应该得以实现的理想——命令性的理想。有各种可能价值的理想,即任何价值都可定义。但并非每一种价值都应该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