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因此会把我放逐地狱,但这样一个上帝我无法敬重。”这是弥尔顿对这一教义的著名看法。但我们这里所关心的并不是具体评价,而是这一教义的历史意义。我们只能简略地描述一下这一教义的渊源以及它是怎样成为加尔文神学体系的组成部分的。
这里存在着两种可能性。宗教意义上的恩宠与这样一种确定感觉相结合,这种感觉认为此恩宠是一外在力量的产物而绝非取决于个人价值。继奥古斯丁[9]之后,在基督教中频频出现的那些极为活跃而热忱的伟大膜拜者身上都可以见到这种结合:由确信而产生的极度轻松的感觉使罪恶感所造成的巨大压力得以排解,这种有力的情感无疑以极强的力量冲击着信徒,使他们根本无法相信恩宠这种无法抗拒的礼物竟会与他们个人的合作有任何联系,或者与他们通过自己的信仰和意志所达到的境界或德性有任何联系。在路德处于宗教创作最旺盛的时期,也就是在他能够写作《基督徒的自由》时,他毫不怀疑地认为上帝的秘示是他得以受到宗教恩赐的惟一的、也是终极的源泉。即使后来,路德也不曾在形式上放弃这一信仰。但这种思想对他来说不仅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并且随着他作为他的教派的领袖被不断地推入实际政治斗争中去,反而逐渐退居次要地位。梅兰希顿[10](Melanchthon)曾有意避免接受《奥格斯堡信纲》中阴沉而危险的教谕。对路德教派的开创者们来说,必须信仰上帝的恩赐是可以取消的(可失性),也是可以通过悔悟后的谦卑和绝对信赖上帝的旨喻及圣事而重新赢得的。
而在加尔文那里,这一过程恰恰相反。上述教义对他的学说所产生的意义是逐渐增大的。这在他同与他对立的神学家们的争论中表现得很明显。但是,这一点直到他的《基督教原理》一书第三版才得到充分展开,在他死后,当多德雷赫特与威斯特敏斯特两个会议决定结束那些激烈的争端时,这一倾向终于上升到主导地位。对于加尔文来说,令人敬畏的教令并不是像路德认为的那样,从宗教经验中发展而来,而是出于他自己思想的逻辑需要。因而,随着这一宗教思想的逻辑一致性的不断增强,这一教令的重要性也因而得到不断发展。其全部意义在于上帝,而不在于人;上帝不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相反,人类的存在完全是为了上帝。一切造物(当然包括加尔文所深信不疑的事实,即,只有一小部分人被选召而获得永恒的恩宠),只有一个生存意义,即服务于上帝的荣耀与最高权威。以尘世公正与否的标准来衡量上帝的最高旨意不仅是毫无意义的,而且是亵渎神灵的,因为只有上帝才是绝对自由的,即不受制于任何法律的。我们只有根据上帝自己的意愿,才能理解或仅仅知晓上帝的意旨,我们只能牢牢抓住永恒真理的这些碎片。其他任何一切,包括我们个人命运的意义,都隐于冥冥神秘之中,我们绝不可能洞悉这种神秘,甚至提出任何疑问都是一种僭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