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些古老的习俗之中也存在一些滥用制度的恶习,以及与新时代价值观格格不入的恶趣味。因此,我绝不是赞成事到如今再使之死灰复燃,而是认为如今已经意识到农村青年男女婚姻问题的人们,需要与过去的生活进行比较,并发现欠缺什么,应当补充些什么。如果基于文字记载的史学尚不能解决这一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就只能将希望寄托于“folklore”的史学了。我称为“heya”集合体的“娘宿”以及“若者宿”对婚姻的参与,不用举例也广为人知,然而遗憾的是至今仍难以获得与之相关的足够精确、足够有说服力的研究报告。如果试着从这些海量的事例中重新进行筛选,并特意选取一些较为确定的例子的话,就能偶然发现位于出云大社附近,也就是簸川郡的一个叫作西滨的渔村的例子。这个村子的特点是婚姻基本在部落内部解决,与其他村落的通婚十分罕见,因此其各种组织能够一直保存下来。不论是“娘宿”还是“若者宿”,其主人都必须是德高望重的年长者,也就是说,血统并非确定的。父母们四处奔走,让自己的子女加入“娘宿”或“若者宿”,每天工作结束之后就带着他们前去与其他同龄人会合,在“娘宿”中的女孩子则会彻夜做一些女红,她们也能从中获取一些收入作为自己的零花钱积攒起来。而男子则并没有特别的夜间工作,只是聚集起来聊天歌舞而已,有时候也会结伴前往“娘宿”玩耍。虽然男女互相了解也有诸如盂兰盆会等其他的机会,但访问“娘宿”的效果却尤其显著。然而,他们仅仅试图建立亲密关系并了解对方品性,绝不会行有违道德伦理的不检点之事。若有了心仪的姑娘,他们会先将自己的心意传达给“娘宿”的主人,而后由主人来为其奔走。若是事成,多半是已经打听了女子父母的意思,一旦确定下来,就会将这个日子定为“**”,并做好红豆饭招待同住的其他女孩子,或者由男方送出某种特定的礼物。上述事项完成以后,当事女子则被称为“gensai”①,而她也不会在“娘宿”居住了。“嫁入”则会在很长时间之后选择双方都方便的日子进行,在此之前新郎会到新娘家中过夜,而这个行为被称为“kayou”②。在西滨等地,新娘怀抱刚出生的孩子出席婚宴是十分常见之事(《民族》二卷三号)。在越中经田村的渔业部落中,“宿”是男女混住的,被称为“asobuyado”③,年轻人们聚集其中,交谈玩耍直至十一点左右。当然,其中坠入爱河、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大有人在,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不妥之事(同上二号)。“其他不妥之事”确是一个微妙的表述,它指的正是误与“不以婚姻为目的而恋爱”之人缔结契约。各家的亲人长辈们无微不至的思虑在防止上述“灾难”发生上自然比“asobuyado”要更为稳妥。然而在如何选择最为圆满的婚姻上,他们却显得无所适从。这种无力感让人无比苦恼,甚至只能将希望寄托于神灵的眷顾了。
九
“宿”的主人对青年男女的指导与监管在不同的地方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完全相同的。整体看来,诸如小学校长、村中的“文化人”等总会对这一制度的弊端更为敏感,因此,越来越少有稳妥保守之人参与这一事业,结果“宿”逐渐零落衰败,而兼任“媒人”之职的多是来自路旁粗点心店的除了“拉皮条”之外一无是处之辈,因此,许多“宿”最终都不能逃离关门大吉的命运。但是,即便是在年轻人们严格恪守习俗的情况下,“宿”的规矩也经历了几个或宽或严的阶段,并不一定像出云、越中的渔村里那样,到了夜里十一点就一定要结束聚会。在老岐,供年轻男女玩乐的“宿”在现在的方言中叫作“tomariyado”①。在久喜浦,新婚夫妇在自家房子被让出之前,每晚都会前往那里过夜,这与上述“tomariyado”应属于同一种“宿”。在安芸仓桥岛的尾立浦等地,大概十几年前还能够看到“若众宿”②和“娘宿”。婚事若是说定,双方的“宿亲”理所当然地成为“嫁入”的“媒人”,并会一直在他们面前保持相当的威信。但是“娘宿”的房门上既没有顶门闩也没有门锁,每晚,年轻的小伙子们遍访各个“娘宿”,不论去哪家,都能够自由留宿。虽然这是极其不合规矩的行为,但这个海港的女子却都拥有一种令人震惊的强烈的贞操观。就连撰写研究报告的人都认为,这恐怕是其他地方的人难以想象的情景。只要不是特别遭到厌恶的人,一般能够遵守规则的青年男子都被允许留宿,但只有某种所谓“贞操”,是需要年轻人们誓死守卫的。只有“gensai”也就是已经与其他男性有了约定的情人才能够以力量和情理来防止自己受到侵害,而尚未定下配偶的单身女性能够在男性的“放肆”中得以保卫自己却实在是不可思议之事。然而诞下私生子所带来的耻辱是最可怕的制裁,令她们无时无刻不心惊胆战。在此地,也像欧洲某个时代所流行的那样,男性一直受到来自同伴和异性的羡慕,他们甚至能够多次更换伴侣,当然,这对于女性来说则是十分不利的一种流行的观念。虽说女性在拥有一名男性之后也会变得风光无限,但是一旦孩子出生,则又会遭到嫌弃。尤其是当孩子出生之后被遗弃而成为私生子,她就会受到整个世间的冷落与排斥。因此,在这个村子中,如果已经身怀六甲的女性不能在婴儿出生之前嫁入夫家,女性会十分忌讳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婚姻(《民族》二卷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