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伦理思想方面,洛克是由培根和霍布斯开启的近代经验主义伦理学传统的继承者。第一,在研究伦理学的方法上,洛克并不像理性主义伦理学那样热衷于建构某种纯粹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而是通过经验、观念、归纳和推演等实证的方法来建立自己的道德理论。继培根之后,洛克使经验主义伦理学传统与近代实验科学之间进一步建立起一种理论联盟。第二,在伦理学的性质方面,洛克继承并发扬了培根和霍布斯的功利主义传统,进一步使道德学从宗教中分离出来,主张从感觉经验中寻找人类的道德起源、内容和标准,带有鲜明的个人主义、现实主义和功利主义色彩。第三,继培根和霍布斯之后,洛克亦确信正确的思维是道德、高尚行为的前提,认识能力是人的道德本性的组成部分,它们是人自身提高到自由的条件。没有理性的自律,道德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谁要想主宰自己,保持好的操守,他最终就必定求助于自己的理性。
一、经验主义伦理学原理
在《人类理解论》以及《论宗教宽容》中,洛克运用经验主义方法研究了伦理问题,重视道德的经验事实和具体行为的评价。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他批判了天赋道德观念论,论证了基于自然主义感觉论的善恶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判断善恶的标准问题,以及自我同一性与意志自由问题。这些伦理学原理就构成《教育漫话》中德育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我们深入理解和恰当评价其德育思想的重要依据。
对天赋道德观念论的批判是洛克对整个天赋观念论进行批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与数学的公理和思维的原理一样,道德的原则也不是天赋的,善恶等道德观念都是人们在后天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理性发现的。在洛克看来,世上并没有普遍接受的共同的道德原则。由于国籍、所受的教育以及各个人的性情等方面的不同,每个人思想上所想的和所接受的道德规则也是不同的,甚至“良心”也不是天赋的。它作为“内在法庭”,就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德与不德所持的意见或判断,而这些都不是天赋的。洛克对天赋理论的实践的观念或天赋道德观念的批判,其矛头直指封建社会和中世纪思维的教条结构。这种批判具有巨大的科学意义,而且是从哲学上赞同的精神解放。
洛克重视人的感觉经验对道德生活的实际影响和直接意义,偏重从个人道德生活的实际经验出发来探讨人类道德的本质。他指出,道德渊源于人的利益的满足和快乐;道德评价的标准在于人们的行动或事物能否给人带来快乐和幸福。“事物所以有善恶之分,只是由于我们有苦、乐之感。所谓善就是能引起(或增加)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所谓恶就是能产生(或增加)痛苦或能减少快乐的东西。”[37]在洛克看来,人们之所以普遍地赞同德性,不是因为它是天赋的,乃是因为它是有利的。如果道德原则违反了人们的利益,就会被抛弃。他从功利主义立场强调人性和道德的本质就是在于利益,从而没有为神学留下地盘。
为探讨判断善恶的标准问题,洛克将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密切结合起来。他把神法、民法和舆论法都看作判断道德善恶的规则,认为道德行为受到属于外在力量的官长和属于内在力量的良心两个“法庭”的管辖,但他更重视后者。洛克相信每个人都有足够的经验和智慧来内化道德规范,因而对教育寄予很大希望。这种内化就要求教育者制定、说明规范,然后借助于各种措施和不总是自由主义的方法,把这些规范灌输给个人,使个人的头脑日益充满规范。这样,洛克也就调解了普遍意志和利己主义主体之间的矛盾,在社会幸福与孤立个人的功利主义之间达成了妥协,而力图把个人行为纳入既最有利于个人本身,又有利于社会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