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自由理论反映在教育思想中,首先是他对作为“人”的儿童的认识。在他看来,人的本质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一切能力中最崇高的能力[36],因此人是自由主动者。主动自由既然是人类的天性,因此也是儿童的天性。他认为自由是人的最重要的权利,“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37]。他特别指出:“在所有一切的财富中最为可贵的不是权威而是自由。”[38]但卢梭又指出,人虽然生而有主动自由的天性,并有着运用其自由的权利,但由于社会的恶浊,人的自由天性从童年起就普遍地遭到践踏,这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人们违反自然、滥用自由,造成了种种罪恶的结果。因而人们为恢复自由的天性,重新取得自由行动的权利,就必须从童年时代起及早保护儿童的天性,给儿童以自然的教育。既然主动自由是人天生的本质,且人性本善,那么教育的原则、方法等就必须遵从善良的自然要求,顺从儿童的自由本性,否则就无异于把儿童看作野兽。
日本的小原国芳认为:“在文艺复兴以后,第一个,或者说在世界教育史上不能不首先举出的自由教育论者就是革命家卢梭。”[39]卢梭的自由观属于自然主义范畴。在小原国芳看来,卢梭把儿童生而具备的自然性和无限制地自由发展作为教育目的。卢梭所说的自然就是自由。他认为超越当时代腐败的社会及传统的毫无价值的规范,臻于自由,是人的理想。
透过卢梭的著作,我们可以看到,卢梭再三阐明了他对儿童的固有的善的信仰,贬低正规教育在塑造儿童的社会性建构的行为准则中所起的作用。他的“消极教育”就是使儿童的自然发展避免社会的腐蚀。卢梭曾说过:“自由是最大的善。那就是我的基本准则。把它应用于儿童和童年,而且所有的教育原则皆来自于它。”自由有许多意义,但在这里,自由就是教育学方法。如果儿童的自然发展是消极教育的目标,那么儿童的“自由”就是获得那种目标的手段。
三、卢梭的平等思想
自由与平等是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允许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人居于另一些人之上,享有特权,可以干涉和支配别人,人间便无自由可言。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40]。卢梭关于人类平等的学说在人类思想史上享有重要地位,问题在于卢梭的平等是指什么样的平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财富平等,还是文化平等?实际上,他对平等问题的认识是从考察社会历史进程来进行的,他辩证地论证了人类由平等到不平等再到平等的历史过程。他更多的是论证不平等问题。卢梭在论证平等理论时,也仍然从自然状态入手。
卢梭提出了双重不平等观,即自然状态下的生理不平等和社会状态下的政治或精神不平等。“我认为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41]在卢梭看来,自然生理的不平等远远小于社会状态中人为的不平等,前者不是后者的原因,相反,后者加深了前者。因此,他说:“假如我们把流行于文明社会各种不同等级之中的教育和生活方式上的不可思议的多样性,来和吃同样食物,过同样的生活,行动完全一样的动物和野蛮人的生活的单纯一致比较一下,便会了解人与人之间在自然状态中的差别。应当是如何小于在社会状态中的差别;同时也会了解,自然的不平等在人类中是如何由于人为的不平等而加深了。”[42]在卢梭看来,不平等在自然状态几乎是人们感觉不到的,它的影响也几乎是等于零。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