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堪称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巨著,它是自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政治学》问世以后的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理论著作,是到他那个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著作。他的启蒙教育思想无疑是以他的政治学说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他的政体理论为他的启蒙教育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亚里士多德指出:“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此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此订立城邦及全体分子所企求的目的。”[12]他又说:“政体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就可以说,这一个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必然是变态政体。”[13]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提出了划分政体的两个主要标志,即人数多寡的国家最高统治权执行者和“照顾全邦共同利益”的统治目的。他根据这种标志把政体归结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前者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共和政体,后者包括寡头政体、僭主政体和平民政体。孟德斯鸠既是时代的产儿,又是时代的改造者。他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探视到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主义的没落,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他说:“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我假定了三个定义,或毋宁说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14]孟德斯鸠仍然沿袭了亚里士多德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但赋以法律的规定,把法律规定为政体行为的准绳,“法的精神”融合到了政体之中。
事实上,孟德斯鸠在界定各种政体的时候已经指明了政体的性质,即所谓“构成政体的东西”。“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全体或某些家族在那里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在那里握有最高的权力,但是他依据既成的法律行使这一权力;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在那里治国。”[15]孟德斯鸠从这三种性质中自然而然地推衍出三种政体的原则,即政体行动的准则。教育的法律应该和这三种政体原则相适应。
二、政体教育思想的基础,即政体原则
孟德斯鸠指出,三种不同的政体具有三种不同的性质;相应地,三种不同的性质导源出三种不同的政体原则。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一)品德是共和政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