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杰斐逊的观念中,存在着酷似古希腊城邦的“小型共和国”,“意指一种由全体公民按照多数确立的规则、直接而亲自进行治理的政体;而且其他各种政体依其在构成上或多或少地包含这种由公民直接治理的成分的程度,也多少具有相应的共和性质”。[39]他说:“因此每一个分区本身都是一个小型共和体,而且其中的每个人在共同治理中都成了起作用的一员,亲自行使或履行它的很大一部分法权和职责;这些法权和职责实际上被置于从属位置,同时也很重要,而且完全属于他能力所及的范围。人的智慧无法为一个自由、持久和管理良好的共和国设计一种比这更稳固的基础。”[40]所以杰斐逊把县划分为分区的规模,县对他来说实在是太大了,分区使每个公民在被召唤时都能参加并亲自行动。他们的治理的范围包括“照应他们中的穷人,管理他们的道路、治安和选举活动,陪审员提名,轻微案件的裁判,民兵的基本训练,(以及)所有那些如果由他们照应会比更大范围的县或州共和国管理得要好的事务”[41]。通过使每个公民成为治理过程中都起作用的一员,担任适合于他的职位,那么国家的独立、国家的共和宪法将会得到爱护。杰斐逊构想的这种“小型共和国”的政体限于非常狭窄的空间范围和非常有限的人口数量,因此对美国这样规模的国家,他又设想了一种代议民主制,它是分区共和政体的一个自然延伸。他说:“我应该认为它是通向一种完完全全的共和政体的最便捷的途径。它在国土辽阔、人口众多的情况下,是切实可行的。”[42]谢尔登认为,这种以代议制的形式使地方的分享民主制适合于一个大国的设想是一种完全原创的思想。
在他的理想的“共和政体”中实行直接的民主,任何一种管理形式都可以是共和制的管理形式,只要它包含由公民“直接”参加的政治行为这种组成内容。在一个国家组织里,人人都应享有平等权利。杰斐逊的分区政治社会理论成为他构建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人民直接参与共和政体的管理思想成为他的教育普及化思想的基础。
3.杰斐逊的“人性”学说——道德意识论
杰斐逊声称,人是“一种注定要在社会中生活的动物”,因为“造物主……意图使人成为一种社会动物”。杰斐逊进一步把这种社会本性归因于一种与生俱来的“道德意识”。它由三种独特而相关的品质所构成:(1)人的道德选择能力,或者对善与恶的认识以及在选择善的过程中基于这种认识的行动自由;(2)一种对他人的与生俱来的认同,一种对他人的忧虑和痛苦的同情感,以及一种在他人解除痛苦和获得幸福时的愉快;(3)由这两种品质(道德选择的能力和一种对他人幸福的与生俱来的同情心)结合而来的一种天生的正义感。[43]杰斐逊进一步指出,人是为了社会交往而被创造的,但是没有一种正义感,社会交往就无法得到维持;因此人必定带着一种正义感而被创造。他和亚里士多德一样,认为“社会交往”意味着一种固有的社会本性,它以与生俱来的正义感为条件。正义感是人的一种普遍特征,而道德感、道德意识在个人中间的分布是非均衡的,道德感在一些人身上是缺乏或不完善的。因而杰斐逊认为,在道德意识存在缺陷的地方,如同视觉和听觉可以经训练变得精确而敏锐一样,可以被指导和培育。他对人通过道德教育而获得发展的能力抱有信心,像知道善并选择善、同情他人遭受的苦难、关心整个社会幸福等道德意识可以通过训练来强化,这就要诉诸教育。谢尔登认为,杰斐逊把培养个人的道德能力的责任交给了哲学家、牧师和立法者;培养公民的道德情感是立法者的事,道德意识既要求在政治生活中加以培养,又要求在其中加以实践。杰斐逊既带有柏拉图的某种思想印迹,也有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和爱尔维修的思想痕迹。
(二)杰斐逊的国家教育体系及教育现代性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