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与道德的关系,卢梭认为,知识的增长之所以无助于人性的转变,是因为在社会不平等的状况下,知识不能使各阶级、各阶层的人普遍获利,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真实体验到的却是财富、权势以及精神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卢梭在《论科学与艺术》中指出,知识的发展不但不能纯化风俗,反而会造成社会的奢侈、伪善和虚荣。卢梭并不是简单地否认知识的价值,而只是反对将知识与进步等同起来的观念。他认为知识的价值必须从伦理、政治制度方面来衡量。他以艺术为例说:“在一种不再是基于社会不平等而建立起来的制度下,艺术在道德方面是会起良好作用的,艺术应该有伦理的和政治的内容。”[133]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人性的道德完善,但人们无法在不平等的社会状态下找到道德的根据,那么道德的根据、道德感的源泉又到何处寻找呢?卢梭仍然求助于他的“自然状态”理论。他以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爱心和怜悯是两项先于理性的原则,前者是一切道德行为的根源,但它尚不是道德概念;后者是一种自然的情感,它调节着每一个人自爱心的活动,对于人类全体的相互保存起着协助作用。“正是这种情感,在自然状态中代替着法律、风俗和道德。”卢梭设定的两项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指对人性的理解,情感不仅先于理性,且比理性更重要;二是要说明自然律和道德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又是“自然状态”的范型意义上的一个逻辑运用。看来,卢梭讲的道德是就一种政治秩序观意义而言的。他把道德与正义视为理想政治秩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两者紧密结合,“正义和善是分不开的,换句话说,善是一种无穷无尽的力量和一切有感觉和存在不可或缺的自爱之心的必然结果”“我们所谓‘善’就是由于爱秩序而创造秩序的行为,我们所谓的‘正义’就是由于爱秩序而保有秩序的行为”。[134]
卢梭之所以崇尚道德,贬损知识,是因为他认为知识会导致财富分配的过分悬殊,而道德却能维护财产的均等,确保平等的实现。
成为有道德的人,仅是成为新人的前提,要培养和造就真正的新人,就必须使有道德的人成为道德理想国的道德公民。所谓道德公民,就是以道德共同体的共同意志作为自己的意志,而个人意志完全消解在公共意志的海洋之中,个人不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道德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卢梭指出,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应当培养道德理想国的道德公民,因为“它知道如何才能够最好地使人改变他的天性,如何才能够剥夺他的绝对的存在,而给他以相对的存在,并且把‘我’转移到共同体中去,以便使各个人不再把自己看做一个独立的人,而只看做共同体的一部分”[135]。这样的人,就是道德公民;也唯有这样的人,才能建设道德理想国。
当然道德理想国的公民不仅与道德共同体融为一体,而且与一切合乎自然的顺序和法则融为一体;与丰富多彩的大自然融为一体,并使自己成为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卢梭的国家教育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