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莱里(Morelly)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作为法国大革命准备时期的思想家,其主要著作包括《人类理智论》(1743)、《人心论》(1745)、《君主论》(1751)等。后期的有《巴齐里阿达》(LanaufragedesilesflottantesoulaBasiliadeducélébrePilpai)(1753)和《自然法典》(CodedelaNatureoulevéritableEspritdeseslois)(1755)。他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曾得到恩格斯的高度评价,被认为“在18世纪已经有了直接共产主义的理论(摩莱里和马布利)”[28]。
一、哲学观和社会政治观
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的政治理论中普遍采用自然、自然法、自然状态等概念,与这些概念相联系的理论大都探索自然人或原始人的社会状况,借以支持自己的论点。摩莱里也不例外。借助这些流行的“自然权论”的唯理论哲学观点和方法,摩莱里分析社会的政治现象,论证理性和自然法则的一致性。
自然法是18世纪启蒙运动中哲学家们常用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也常常出现在《自然法典》中。摩莱里认为:“自然是一个整体,恒久不变;自然法也是不变的,总的来说,举凡给有生物带来和平倾向并决定其活动的东西都属自然法;相反,一切背离这种温和倾向的东西都是违反自然的,亦即越出自然的。”[29]他认为,自然法是宇宙间的根本大法,它教导人们和平共处,并以此为前提来确定他们活动的趋向。
“自然”的思想是摩莱里社会哲学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摩莱里认为,自然是公平合理的,她使一切人平等,都有同样的权利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认为,“自然界却让每个人拥有出产其赠品的土地,它使所有的人和每个人都利用它的慷慨赠与。世界是一张大饭桌,配备足够全体进餐者需要的一切,桌上的菜肴,有时属于一切人,因为大家都饥饿,有时只属于某几个人,因为其余的人已经吃饱了。因而,任何人都不是世界的绝对主宰者,谁也没有权利要求这样做”[30]。他肯定人生来是平等的,自然赋予人的财富也需要进行平等分配;自然赐予人类以土地作为不可分割的财产,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来享受它所生产的果实,没有任何人拥有私人财产。但是,摩莱里的自然思想也像18世纪的许多启蒙学者一样,是和“上帝”的思想相联系的。在宗教问题上,他和伏尔泰比较接近,是位自然神论者。他认为,“上帝对于人的行为,正如对于世界的自然秩序一样,定下了总规律,定下一种不随任何运动变化的原则;所有事物一旦按照因其单纯性和成果的广泛丰富性而令人赞叹的计划进行安排时”[31],“上帝的规律和自然的恒常的规律是同一的,二者都规定了人的本性”。摩莱里认为,“自然”的秩序便是“合理”的秩序,因为它的逻辑过程的出发点是“人的天性”。摩莱里认为,人的天性从古至今一直都是合乎“自然状态”的,合乎理性的。在摩莱里看来,尽管人类习俗在变化,野蛮民族和文明民族也在变化,但这并不表明人的天性发生变化。立法者的理性任务就是真正理解自然规律,理解人的天性,并依据自然规律和人的天性判定法律。他强调凡是和自然、理性、人的本性相符合的社会便是理想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