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观念在18世纪法国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中,是一种主流思想。霍尔巴赫在他那部曾经使整个西欧受到震动的《自然体系》中说:“人是自然的产物,存在于自然之中,服从自然的法则,不能超越自然,就是在思维中也不能走出自然;人的精神想冲到有形的世界范围之前乃是徒然的空想,它是永远被迫要回到这个世界里来的。”[53]18世纪的社会普遍地弥漫着自然学说。这种学说的构成十分复杂,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①针对天主教的启示宗教提出了自然神论;②针对宗教道德提出了自然道德学说;③针对腐化了的文明社会或社会状态提出了自然状态学说,并由此提出了与文明人相对的自然人的概念;④在政治理论上产生了影响更大的与君权神授相对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思想;⑤针对平等问题提出了“社会的自由”和“自然的自由”二元认知;⑥法国的重农学派提出“自然秩序”理论。[54]这些形式多样的自然理论实际上构成了“自然”概念的多重意义,它为自然主义教育理论提供了思想基础,尤其是自然状态学说直接为自然人概念的提出以及构建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奠定了观念基础。有学者评论说:“卢梭的教育思想中的有价值的部分在于他认识到儿童就是儿童,而不是微缩的成人,这是教育史最伟大的发现之一。他坚持认为,儿童是分阶段发展的,因此教育方法的合理性也是不同的。这是何等重要!”[55]看来,卢梭的儿童自然发展及其教育思想应当从哥白尼式的革命——发现自然发展的“儿童”;自然权利——儿童的自然发展权利;自然状态——儿童的自然发展状态;自然科学(神论)——儿童的自然发展途径等方面来理解。
一、儿童自然发展及教育思想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