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原始佛说的十二因缘教法及其所阐述的“此缘性”道理,我们可以看到以相关性、此缘性为内涵的缘起原理所具有的多个义理层面。我们可以说它既是存在于教法诠说之中的道理,又是与这种道理相应的独立于教法之外的存在之理法,而同时我们也可以说它是教法中运用的观察揭示缘起理的普适的思想方法。在此意义上,我们就可以认为抽象的缘起道理作为缘起的一般意义,它虽寓于教法之中,由具体的教法来阐明,但它又是超越具体教法之上,不能为教法的解说完全穷尽的。作为一切教法的核心教理,不同的教法都是对这一教理的不同解说,而教理的旨趣不变,所变化的只是教法的组织形式。这正是佛常说的“如来出世,或未出世,此理已定”的意思,即“有佛无佛,性相常然”之义。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此理”毕竟是依于佛陀而显现于世的,从佛的大觉中流出,所谓“见法者如见我,见我者如见法。何则?见法故见我,见我故则见法也”。这说明此理法又依佛而有。于是,对缘起理的探究便不能抛开佛陀的教法,经中常谓“吾人之法以世尊为本,以世尊为向导,以世尊为依处”便是此意。因此,我们可以把由十二因缘的教法引申出的缘起问题的探究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作为教理的缘起原理,另一个是表述缘起原理的教法系统。如果说教理是抽象的,是存在意义上的,那么教法则是具体的,是根据教说实践,而且是针对众生的实际需要而来的。也就是说,教法对教理的解说,是教法对教理的实际化、价值化,而教理则是通过教法运用于实践的。教法与教理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理解佛教思想的重要线索。从两者之间的关系变化中,我们可以了解佛陀缘起思想的真实含义,进而加深对佛教思想的发展演变的理解。
关于缘起教理的意义,佛陀的教说中已经做出了“此缘性”(即相关性)的解释,但原始佛说中的“此缘性”意义仍然有义理未剖的笼统之处,缘起教理的终极旨趣是在大乘中观学派中被进一步完善和发现的。另外,关于缘起教法的组织,以原始教法中的十二因缘为原型,一直是佛教诸派组织教法的根底,只是对它的态度和运用有所不同。后期佛教的发展,一方面,不断加深着教理的认识;另一方面,在组织教法以适应和表达教理时,非常重视教法形式的统一性,通过综合旧有的教法来传达新的教理。这一特点体现了佛陀教法的连续性与继承性,同时也是在为新的教理寻找佛陀教法的根据。部派、中观与瑜伽行(唯识)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点,并且各有所侧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