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心王与心所具体作用的认识,涉及佛陀教说中对精神心理现象的复杂认识。心王是指纯粹意识,一种核心的知觉能力,是心的主体。按照佛教的传统表达法,这一部分也表述为一种元素的结合,即识蕴。心王作用的具体发挥就分别地表现为具有确定感觉的印象感受,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现的表象作用和意志作用,这便是心所的作用。心所的作用一方面是心王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是相对于心王的次一级心理现象。如果进一步分析心王与心所的具体内容,我们就可以知道心王主要是指具有分别作用的诸识,所谓“识者了别”,这种分别作用即含有意识、知觉进而是分析、判断以及推理的作用。在后世瑜伽行派的法相组织中,关于识的个别作用的具体内容曾有过分歧,一派认为分别是指最基础的意识、知觉的意义,另一派则认为分别只指第六识的执着分别意义上的判断、推理含义。作为印象感受、知觉表象与意志愿望的,由受、想、行三蕴囊括的心所作用,是心王在发挥作用时出现的不同阶段的心理现象。受是指对苦乐、不苦不乐的感受,主要是就包含有情绪反应的直觉而言;想是指在受的基础上生心动念的意思,将知觉与记忆表象出来的作用;行是指一种将意念付诸行动的能力,即意志力,在这种意志作用中也包括一种不由自主的成分,即所谓心不相应行。部派佛教时代对心、心所的分类认识非常深入而且复杂,但佛陀原始教说阶段关于心、心所的认识还未组织得十分严密,其意义还有待进一步发掘。
佛陀教说一般用来描述世界与人的构成的法相组织是六根、六境、六识的十二处、十八界。六根指眼、耳、鼻、舌、身、意六种感觉器官;六境指色、声、香、味、触、法六种认识对象;六识是眼、耳、鼻、舌、身、意六种认识结果。根、境由触而生识,这便是认识过程的开端。在认识过程中,感觉器官是认识的物质、物理基础。感觉器官即所谓六根,《奥义书》中已具备眼、耳、鼻、舌、身五根。在印度各派思想中,五根都具有半生理、半心理的性质,即以其为物质,亦将其视为“细物质”,也就是说所谓“根”,并非仅指表现于外在的可见的器官,也用来指潜在的功能作用,即所谓“胜义根”。在佛陀的思想中,五根是指物质的存在,有生灭成坏的变化,依于一期寿命而存在,这说明五根是缘起法。作为认识器官的五根在感知外部对象时,并不是不加区别地笼统地接受对象,而是各有自己的对象。眼根以色为对境,耳以声为对境,鼻以香为对境,舌以味为对境。根、境相接便产生眼、耳、鼻、舌、身五识。在六根当中,意根的性质与前五根不同,意之“根”并不是如前五根一样的物质器官,即所谓粗色根,而是从一种比喻的意义上表示作为其他五根之基础作用的功能。因为意识是对前五根的作用加以统摄、总执的一种功能,它以前五根的境界为境界,同时以意根自己产生的对象即幻觉为境界,另外,也以无为法为境界,这样便包括了一切法,是以一切法为境界,所以,发挥这样一种功能的结构便是意根。意识类似于统觉作用,使前五根所发挥的认识作用能够在意识中获得醒觉,这种醒觉就是把零碎的、孤立的感觉内容统摄于自我意识之中。意根类似于发挥统觉作用的精神器官,或者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意识用之于自身而产生的结果,即所谓对自我的实体化,一般我们将其称为心。在后世瑜伽行派的教说中,意根就单独成为一种识,即第七识末那识,作为自我意识即我执的基础,成为实体之我。六根与六境合为十二处,再加上六识便是十八界,将认识的各个环节都囊括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