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叙述佛陀的修道思想时,我们首先遇到的是修行者的资格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佛教的主张与印度主流正统的宗教派别有着根本差异。婆罗门教认为只有四种姓中的前三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与吠舍具有修道的资格,而首陀罗则被排除在修道与解脱的秩序之外。佛教则持四种姓平等或四种姓清净的观念,使佛教的修道解脱向所有人开放,认为四种姓在修道解脱上并不存在差别,这是佛教修道观的进步之处。在肯定了修道资格的平等性之后,佛陀将修道者区分为在家修行与出家修行两类。在家与出家之间在修道有效性上是存在差别的。佛陀教说中的一般倾向,总是将出家修行置于在家修行之前,把出家修行视为高于在家修行的修行阶段,认为真正、彻底的修养,只有出家才是最有效的。但是,佛陀的本意并没有把在家与出家在修道效果上的区别绝对化,也就是说,在家修行者只要求道心切、用心纯直也有可能最终获得解脱。佛陀教说中关于在家与出家修行之间关系的这一态度,集中体现在对在家的伦理生活的重视上,给予所谓世间法修行较高的地位。这一点也正是佛陀原始教说具有的朴素人间性的一致表现,与部派佛教较重视出家修行的态度有所区别。佛陀教说中规定的德目规范,无论在家还是出家,都贯穿着一个基本精神,即所谓“诸恶莫做,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这样一个精神原则便表明了佛陀教说的教化性质,它表述了佛陀教说规范的三个由低到高的修行层次,适应于不同阶段的修行要求。其中,“诸恶莫做”具体讲是指不做十恶业,即三种身恶行:杀生、偷盗、邪**;四种语恶行:两舌、妄语、恶口、绮语;三种意恶行:贪欲、嗔恶、邪见。“众善奉行”指离诸十恶业,即谓奉行十善业道。无论离恶还是行善,都是处理涉及他人的行为规范,具有十分明显的他律的、外在约束的性质。实际上,这些行为规范是与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相一致、相协调的,是普遍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要求在佛陀教说中的体现。真正涉及佛徒的修道修养的德目规范应该是从行为的内在根据着眼,从修行的立脚点即修心入手,纳入修道解脱的规范要求中。这方面的德目规范就是“自净其意”的内容。因此,“别解脱律仪”即戒律,才是关于修道的具体德目。“别解脱律仪”是连接一般伦理要求与修道之间的具体行为规范,在此基础上,才能展开更高层次上的行为要求,即所谓“静虑律仪”与“无漏律仪”。这两种律仪都是在对人的日常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做出的对于进一步修行的指导要求,这些规范便是与禅定、智慧相关的伦理规范。这些律仪规范都与趋向解脱的修道修养直接相关,也就是说,这些律仪存在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约束人的行为以向善,而是更着重于改善人的行为动机,以助善念的增长。由净行而净意,因净意而获致心解脱、身解脱。这样,佛陀的修道规范就把对在家众的一般伦理规范要求与修道的目标联系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