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006年,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公元前1894年,阿摩利人在其首领苏姆·阿布(SumuAbum)的领导下占据了巴比伦城,建立了古巴比伦王国,他们全部接受了苏美尔—阿卡德文化,并加以发展,其国势在汉谟拉比(Hammurabi)统治时期达到极盛,但因奴隶逃亡、平民斗争、外族入侵而使国势衰落,于公元前1595年为赫梯所灭。随后又曾建立起古巴比伦第二王朝、古巴比伦第三王朝、古巴比伦第四王朝,到公元前689年为亚述人所灭,古巴比伦历史结束。
一、古巴比伦文明
古巴比伦人在文明发展方面远不如苏美尔人那样辉煌。因为阿摩利人在进入巴比伦尼亚时还处在氏族部落解体时期,文化极其落后,所以他们全盘接受了苏美尔—阿卡德文化。他们的文明与苏美尔人相比,最重大的贡献有三个方面,即法律、天文学、文学。
注重法律是苏美尔人的传统,而古巴比伦人则在继承古苏美尔法的基础上对于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改变,产生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即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王国的社会政治状况、经济状况和阶级关系。
这部法典刻在一个高2.25米的玄武岩石柱上,所以也称《石柱法》。法典有8000多字,由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前言宣扬了君权神授说,认为汉谟拉比受命于神,“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27]。正文共有282条,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①1~5条是关于司法行政,即有关审判的规定。
②6~25条是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对盗窃、拐带、藏匿逃奴,趁火打劫的惩罚的规定。
③26~88条是关于土地房屋,即对各种不动产的占有、继承、转让、租赁和抵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④89~126条是关于借贷、经商、债务等方面的规定。
⑤127~194条是关于婚姻、家庭及继承的规定。
⑥195~214条是关于伤害不同地位的人予以不同处罚的规定。
⑦215~240条是关于各种职业人员的报酬和责任的规定。
⑧241~267条是关于农牧业的规定。
⑨268~277条是关于租赁及雇用的规定。
⑩278~282条是关于奴隶的买卖及处罚的规定。
由以上十个方面可以看出,《汉谟拉比法典》所涉及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但遗憾的是,这部法典里并没有涉及教育和教师问题。
结语部分主要宣扬法典的“公正”,警告任何人不得诋毁它。
与苏美尔人的法律制度相比,古巴比伦人的法律的集权专制意味大大增强,反对国家的罪名增加了,国王的官吏较多地担负起了逮捕和惩办罪犯的责任,惩罚大大加重,特别是对带有某种谋反作乱迹象的罪行,这就为法制教育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在天文学方面,古巴比伦人把置闰科学化,使闰月的设置有了固定的周期。公元前6世纪后期为8年3闰,以后又定制为27年10闰。另外,古巴比伦人还把昼夜按黄道十二宫划为12个单位,即12小时,每小时60分;把每月分为4周,每周7天,分别设一个神主管:太阳神沙马什主星期天,月神辛神主星期一,火星神涅尔伽尔主星期二,水星神纳布主星期三,木星神马尔都克主星期四,金星神伊丝塔尔主星期五,土星神尼努尔塔主星期六。以后为世界各国采用,成为今天的一星期七天制。
在文学方面,古巴比伦人把原来流传于苏美尔和阿卡德时代的英雄史诗《吉尔迦美什》第一次编成定本,记载于12块泥板上,共3000多行,成为世界文学史上的瑰宝。
除此之外,古巴比伦人在数学、宗教、医学、建筑、雕刻等方面几乎没取得多大成就。相反,由于迷信成分的不断增加,反而使得苏美尔—阿卡德文明遗留下来的许多知识和科学急剧地衰落下去。
二、古巴比伦的教育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