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动机方面,传统的“门当户对”、延续后代的动机,转变为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的结婚动机;在择偶标准方面,从以经济为主逐渐向以爱情为主转变;在婚姻媒介方面,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向自由恋爱等强调自由和自主选择的新式婚姻转变;在结婚仪式方面,从传统的拜天地、讲究聘礼、选黄道吉日、掐八字向集体婚礼、旅游结婚等新式婚姻转变;在离婚观念方面,从传统的白头到老、从一而终向婚姻自由转变。这种婚姻观念的变化在改革开放初期有关部门的调查中得到证实。1986年3月,武汉大学人口研究所、丹江口市计生委和丹江口市水利工程局计生办联合进行了丹江口市千户婚姻、家庭、生育调查。调查表明:把感情因素作为第一标准的占39%,把经济条件作为第一标准的只占10%;从婚姻媒介上看,亲友介绍和自己认识的共占95%,父母包办只占5%;在结婚仪式上,拜天地只占6%,摆阔气、讲排场的婚宴方式占25%,有一定仪式但不铺张浪费的文明结婚仪式占34%,旅行结婚、集体结婚等新式婚礼占21%,尤其是旅行结婚在城市所占比重将近一半。[31]当然,随着思想的解放,婚前同居、未婚先孕、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以前少有的情感现象也开始出现。调查结果在总体上表明,随着改革开放和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新式婚姻家庭观念已占据婚姻观念的主流。
(2)改革开放后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发生的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发生的变革以经济改革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具体体现在思想观念的启蒙和实际行动两方面。
在农业社会中,婚姻遵守四条共同准则:婚姻首先是对财产的占有,其次是性关系;婚姻神圣,不可离异;男权统治女性;婚姻不仅严禁婚前与婚外性行为,也降低或贬斥婚内**。[32]这种观念随着改革开放而发生深刻变化。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33]人们对情感和家庭生活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开始认识到婚姻是感情、性关系和物质生活的统一,传统婚姻遭遇前所未有的考验。同时,随着女性的社会就业率逐渐上升,[34]两性在工资收入、文化水准等方面的差距逐渐缩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自主性逐渐增强。经济独立使女性在婚姻和家庭中的自主成为可能,也使女性的婚姻观发生变化。统计表明,近来在诉讼离婚案件中,60%-70%的离婚案件是由妇女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35]此外,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款被修改为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中国一跃成为世界上奉行离婚自由的领先国家。这一时期离婚的主体是“上山下乡”后返城工作的知识青年。[36]在婚姻家庭领域,一些没有爱情基础的凑合婚姻、性格爱好不同导致情感差距大的婚姻,不再因为孩子或其他因素而选择继续保持,而是选择离婚。
在此背景下,实践中开始出现婚姻新现象,包括征婚启事、婚介所、婚庆公司、“丁克家庭”等。1981年1月8日,《市场报》刊登了新中国第一则征婚启事;[37]1982年,中国第一家婚介所——广州市青年婚姻介绍所成立;1990年8月1日,中国首家婚庆公司迎来开业后第一对佳偶;“丁克潮”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登陆。同时,“傍大款”、“包二奶”、“第三者插足”、婚外恋、试婚、婚前同居等新的情感婚姻现象也开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