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精神文化受培育并产生它的主要的生物集体和血缘单位的基本道德规范的支配么?支配的程度如何?或者,一种精神文化区域与另一种精神文化区域相联系达到何等(不可度量的)程度?即宗教与哲学、哲学与科学等的对比度若何。让我们把这个问题,称之为文化的产生团体“求幸存的文化能力”的限度问题。在哪些领域,文化只是集体精神(它隶属于培育它的生物集团)一过性的、不可重复的、最后的、心灵的表达(斯宾塞把这种表达称之为“观相术”,并错误地把这种变化形式推广运用到所有的文化上去),以至于它必定要与集体的生物存在,例如与遗传种族、人群、氏族,以及它们的社会学的实因素及附属的国家一道消亡?
其次,在支配特别文化“发展”的诸多社会准则和细则中,有哪些——它们根基于从人到人即时的纯精神的转变(含传统与接受)——既保护旧的文化,同时又以一种新的生动的文化综合物的形式去克服并超越它?这种克服和超越,是一种黑格尔双重意义上的“扬弃”(“Aufheben”):(1)过去阶段无生气的文化将失去其价值;(2)的确不是文化的内涵和活力,宁可说是文化的起源依然以一种原则上不可取代的、非交换的方式,借共存和时代的进程而依附于某个单一的文化主体。在这种运动形式中,我们非但可能而且亟望谈到文化内容超生物学的合作,这种合作是独立于人们种族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存在之外的;例如我们应谈到古代文化的“精神”,应谈到一种“世界的”和普遍的文化的发展中的孔子伦理观的“精神”,或佛教艺术的“精神”——一种单一文化主题(一个时代或一种文化)单单只通过独特的“文化号召”的影响而被确立下来的合作。显而易见,只有在这一特定的“知识”范围内,知识才能在这类运动形式中被发现。第一,这种知识是引入经验的量的独立,从而是本质的知识;第二,这种知识已在种类机构中被机能化;第三,这种知识只对于一般的历史发展的某个时期和某个确定而具体的科目才是“可接受的”。我把这种运动形式称作“通过可达到的精神结构的接受和混合而进入一种新结构的文化发展”,而避免使用特洛尔奇、曼海姆和其他人所使用的黑格尔“辩证的发展”的表述——我姑且承认黑格尔把这种发展形式看作是形式并不错,尽管这在他历史哲学的运用中由于他欧洲见识的狭隘(在这方面他已达到极其天真的程度)而很不恰当。事实上黑格尔所认识到的这种发展形式出诸他的种族发展理论——这与康德的理性静组织理论形成对比,也与把理性运用于经验的量的扩充材料上的纯粹的进展形成鲜明的对比。黑格尔的理论还表明,构成世界历史总内容的,不是某个短暂的、遥远的目标,不是孔德和斯宾塞的实证体系中所谓的持续“进展”中的“结局状态”,而只是所有历史文化超短暂的内容。兰克道出了更深刻的真理。他认为,每一阶段的文化都“亲近上帝”,每一个时代和每一个民族都具有对抗可度量的理想的自然的“它的自我”,不存在“通向成功年代的中间年代”,这是这种“发展”的思想中的一个要素——尽管它作为一个要素还不完全。此外,我们还得补充一句,目前对可能的垄断权和特权考虑得甚少;可以说,就某些成就、产品和某类不可代替的知识而言,同更成熟的人类相比(尤其是就拯救知识和形式知识而言),还甚少考虑到特定文化的早期和青年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