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在这里姑且对这些将普遍的社会学领袖法则深深地植根于有机生命本质中的类比搁置不论,如果我们明白,这一法则在人类—社会学上的重要性和不重要性何在,人们便可以赋予它那种为奥地利社会学家和法学家维瑟()最早所确定的表述形式:在每一个自觉的人类集群中,在每一个意识到其一体性的群体中,始终有一个进行着统治的少数。维瑟将这一法则称为“少数法则”。我们从一般意义上称这个少数为领袖层,称多数为追随者层。这种植根于——如前所述——有机的和心理的生命之中的一切人类群体构成法则,不可与关于社会和政治事物的某种世界观的或者受某种利益左右的偏见混为一谈。这类观点是指,例如人们是从民主观点还是从贵族制观点进行评价、思考、感觉,人们是共产党人、社会主义者,还是个人主义抑或工联主义者,人们是共和派还是君主制拥护者抑或别的什么东西。所有这些意愿、思考、信仰上的重要差别只关涉到一个问题,我们在这里尚未触及、现在也不想触及的一个问题:在一切情况下进行着统治、并能够单独进行统治的少数应如何遴选,或应如何在事实上从众多人之中进行遴选:是根据世袭法则,还是通过某种传统的或者法定的选举方式,例如,从哪些阶级、职业、等级中选出?他们应具备哪些品质?他们在作出决定和采取行动时对其追随者有多大程度的独立性或者依附性?他们何时以及如何进行更替?具有社会学意义的一般性法则不论在共和制还是在君主制之下,不论在激进民主政党之内还是在极端贵族性质的政党之内都同样适用。它与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对立毫不相干。[1]因此,我们在使用“领袖”这个词时也并不包含任何价值意义。领袖可能是一个救世主,也可能是一个没有良知的煽动家;领袖可能是正面价值意义上的引导者,也可能是误导者;他可能是一个道德联盟的领袖,也可能是一个匪帮的头目。只要他有领导的意愿和某些追随者,他在社会学意义上便是“领袖”。
楷模概念则完全不同。从其蕴含的内容看,“楷模”始终是一个价值概念。每一个人只要有自己的楷模并效法它,他便同时把它看成是善良、完美者、应然者(dasSeinsollende)。每一个灵魂都在宗教的、道德的、审美的意义上将某种爱和正面的价值取向与其楷模联系起来——这始终是一种热烈的感情关系。而对领袖,人们可以采取鄙视态度,尽管他在位领导。诚然,一个楷模同样可能是一个(客观上)坏的楷模,但它在意向上却并非如此。
我所称的至高的、最具有普遍性的楷模典型尤其清楚地表现了楷模的这一特点。其观念并非以经验方式从偶然的世界和历史经验中抽象出来的概念,而是一种人类精神以及与之相应的至高价值范畴,即神圣性、精神价值、高尚性、实用性和适人性等价值范畴的本质而产生的所谓“先验的”(即不仰赖偶然经验之数量的)价值观念。这类价值观念是很多的,诸如下述基本价值:圣者、天才(智者)、英雄、文明之主导精神和享受艺术家的观念等。这些楷模观念首先是由位格观念,其次是由上述基本价值观念构成的。历史上经验性的伟大人物往往是混合性的人物,这就是说,我们已经在以这些观念为尺度理解经验性的人,以其为依据分析他们,以这些观念衡量他们。[2]从另一方面看,楷模典型只有结合历史人物的经验材料才会成为有影响力的楷模。在每一个楷模中都包含着经验的和先验的因素、在者和应在者、形象成分和价值成分。
关于楷模的学说包括诸多方面;典型和楷模的种类,如职业楷模、家庭楷模、不具名的民族楷模(例如“绅士”)、男性楷模、女性楷模(“淑女”)等;楷模的等级规定,客观的和在某一时代适用的等级规定;楷模的起源方式;楷模在灵魂中的作用方式;纯粹楷模的极限:“个体性的限定”(有“绝对的楷模”吗?);楷模或者对立形象与“命运”的构成(分析心理学);楷模的传播形式。最重要的是,应以实例证明楷模之间闻所未闻、迄今仍鲜为人知的力量。
楷模学说对于伦理学具有特殊意义:它是进行其他一切评价的首要前提。[3]一个人不可能具有一切美德而毫无恶行:每个人都应是“真实的”、都应处在他自己的位置上,所以,他必须找到自己的强大之点,只要能够“寻找”,他必须寻找与自己相当的楷模。对灵魂起塑造、成型作用和并非普遍有效的抽象道德规定,而只能是直观的楷模。[4]
最后,领袖要求行动、作为、态度。楷模要求一种在、一种灵魂形态。从在之中却产生着意愿和行动(在之价值即作为之价值)。
既然领袖与楷模的性质如此不同,而且又是应以如此不同的方式来研究的事物,那么,它们相互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不错,领袖也可能是楷模,尤其宗教的、道德的领袖,当然,政治的、教育的领袖也可能成为楷模。不过,他们没有必要成为楷模,他们之为楷模只是出于个人魅力和情绪上的需要,在其他一切情况下则都无须如此。如果人们要确定领袖与楷模之间的一般关系,无疑可以说,正是有效的楷模从逻辑上决定着或者从本质上参与决定着领袖的遴选、推举、尤其领袖人物的品质。这是确定无疑的,正如下述命题所说:我们的意志行为是为我们的评价方式,最终是为我们之所爱的和我们之所恨,是为我们的价值取舍的结构所规定的,而不是相反。
因此,关于楷模的学说比今天片面强调的领袖问题更加重要、更具有根本性。我们敬拜哪些神灵,我们或暗自或自觉地让哪些神灵成为我们的楷模——这也决定着我们选择哪些人为领袖。
[1] 参见RobertMichels:《政党社会学——论现代民主制中的寡头政治倾向》;:《自由工会中的群众与领袖问题》,Tübingen,1920。
[2] 关于这些观念之先验论说,参见拙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Ⅵ B,第4章至第6章b)。
[3] 参见EduadSpranger:《生活形式》,Halle,1921。
[4] 关于楷模与仿效、楷模与伦理,参见拙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ⅥB,第4至第6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