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领袖是一个最一般的不受价值制约的社会学概念。领袖与追随者的法则,或者更正确地说,每一个群体——不论其称谓如何——都分为两个部分的法则:家庭、宗族、部落、民族、国家、社群、文化集群、阶级、职业群、等级、匪帮、盗贼团伙等,都分为两个部分,即一个数量小的“领袖层”和一个数量大的“追随者层”,这条法则是最一般的社会学自然法则之一,这条法则的最终根据在包括生物—心理生命在内的有机生命的本质之中。在这里,群体本身表现出与身体意义上的有机体、与心灵存在和事变之结构的深刻类似(这并非有机论的社会学)。每一个多细胞有机体都拥有对于生命过程具有不同价值的器官:它是一个由侧重指令、领导和侧重服务、执行的器官和功能所构成的等级体系。在一切拥有中枢神经系统的动物身上,这一器官体系是指令性的、领导性的。在自觉的内在经历中,任何时刻都有一个优先而同时又经评价的对象(或者目标)超越已出现的其他内容而占据主导,并因此而对心灵过程的演讲具有指令性、领导性:在个别人身上,作为主导性的价值取向者是居支配地位的情绪、冲动;在群体灵魂中,作为“主导倾向”者是“主流观念”。意识狭窄法则(GesetzderEndedesBewüβtsein)和与此有关的始终振**不止的注意力法则,即注意力使一种内容特别生动、清晰、鲜明而让其余一些内容含混不清,并使之服务于前者(任务),这两条法则表达了一切有生命者的同一种基本特点,因此,在一个处于心理—生命交互作用之中的生命群体(不论是人还是动物)里,总是有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所以,上述一般社会学法则绝不仅仅适用于人类。在动物群和所谓动物社会中也有领导层与追随层、领导者与集群(Espinas语),虽然在这里还不可能有相互间的“理解”,最多只是情感的感染。在动物的每一集群活动中,在一切“学习”中,都有所谓“带头者”和“仿效者”。与此类似的是,在有机世界的一切物种发展中——有别于渐进的、逐步的、非遗传性的只涉及一个器官或者一种功能的适应性改变(Anpassungsvariationen)——都有更为特殊的种属或者物种变化的突出个案,德弗利斯(DeVries)将之称为“突变”(Mutation),它的发生是跳跃的、遗传性和全面的,即涉及组织之整体。在这些个案中,不仅可能完成繁衍与再生,而且还有新生、物种的产生、演进(Hinaufpflanzu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