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因果因素律的又一个特征,是它用一种联合的方式来包容下面三类动静态形式和关系:
1.虚因素相互间的关系:甲、静态的;乙、动态的;丙、实际的“情形”即“静电”作为与动电相对的短暂表现而出现,也就是说,作为旧权力和新权力影响的分层(每一种具体的文化都是分层的)而出现。
2.实因素相互间的关系——与虚因素相互间的三种关系相同。
3.三大组实因素与虚因素之间的关系——当然仅限于已界定并讨论过的关于虚实因素的一般规律的范围内。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我们都得与人类社会发生联系,都面对着某种“客观精神”即具体化为某种物质的或能复制的精神的物质活动,例如工具、艺术品、语言、文字、制度、道德、风俗、礼拜式和祭仪。与此相对应,我们在主观方面正好遇到了一种变化的群体精神结构,一种对个人或多或少具有约束力和权力的群体精神;或至少是“强制性”经验的群体精神。存不存在这样一条规则,能使客观的文化内容和精神的行为结构——它们在这条规则中自己构成、“维持”和变更——依照规律相互确立自身?神话和宗教、神话和形而上学、神话和科学、英雄故事(或传奇)和历史、宗教和艺术、艺术和哲学、神秘主义和宗教、艺术和科学、哲学和科学之间的亲缘关系怎样?现行的价值区域同理论上“假定的”关于世界的存在及性质之间的亲缘关系又怎样?客观的结构之间的这些并存关系和形成关系(冲动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对每一种关系都必须做广泛而专门的研究。有人或许会说,所有这些关系的确不知什么缘故是“相互”依存并相互促成的——但它们之间却不存在根本的合规律的规则。我们不赞同这一看法,不过不能在这里详加论证。
在虚因素之间存在着基本的依存关系,这种依存关系不仅仅是虚因素在产生过程中形成的偶然的、关于存在的依存关系——困难在于如何去找出这些基本的依存关系。例如,在宗教、形而上学和实际科学之中,在哲学和实际科学、工艺学和实际科学、宗教和艺术之中就存在这样的依存关系。这些关系的确是与起源规则和赋予人类精神特点的行动的结构规则(“基础”)一致的。例如:一方面,对于价值、存在和评价的理解,或对于价值偏爱、意志和行为的理解;另一方面,对于客体和被冲动推动力以定性趋向(作为这样的理解力的一个条件)推动的存在的理解力和想象力,对于意志和运动的实际推动力,以及对于表达、思想和言谈的目标自由的推动力——所有这一切不是建立在“一忽儿这样,一忽儿那样”的相互关系上,而是依照体现它们各自特点的严格规律而建立起来的。根据人类精神最后总得固定下来这一普遍的基本的理论,我们凭经验发现了客观文化中所有的实际依存关系。谁要是无定准地侈谈“相互影响”,谁就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