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错,这种划分不但建立在“方法论的”基础上,而且还建立在本体论的基础上。但就社会学的固有目的而言,这只是一种暂时的划分。因为社会学最根本的任务是审查社会的类型,是调查决定人类生活内容的精神因素和冲动因素、虚因素和实因素相互作用所带来的次序上的结果,而这总是受社会和自然制约的。我确实认为所有非叙述式和非分类式社会学,即所有因果分析社会学的最高目标,是认识基本的按序规律——此所谓按序不是指人类历史上事件的暂时的相续(孔德理论的虚假和无意义就在这里,因为历史是不能重复的);这条基本规律对人类群体所有生活内容中的虚实因素的决定作用起支配作用,而虚实因素又是受“社会学”制约的,即它们受制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各种各样的关系,以及社会群体相互间的关系。这种社会学不仅探讨各种短暂存在的群体和文化关于经济、权力和再生产(这样命名是实因素社会学最重要的划分)的关系和形式的阶段性规律,或作为“虚因素”而短暂存在的宗教、形而上学、艺术和法律的关系和形式的阶段性规律,而且,像一件工作开始时交待任务那样重要,这种社会学也探讨某种全然不同于上述规律的东西,即探讨人类社会的每一个短暂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对虚实因素作用的实现起支配使用的次序规律,这条规律是从群体生活不可分割的整体中产生的。这不是一条关于完成了的、短暂相续的事件的规律,而是一条关于在短暂效验的次序中完成了的任何事件的可能的冲动存在的规律。
多年以来,我一直在寻觅这样一条规律。我以为我在原则上已找到了它。虽然在这里我不能对这条规律做详细的论证,但关于它的许多特点一定能精确地论述到。
首先,这条规律确定了虚实因素领域内有效的相互依存关系的主要形式,确定了客观精神的、真实的生活状态与主观的人类之间的相互关系,即特定“精神的”、“冲动的”结构竭力表现出它们对社会历史现实中的潜运动的影响,以及它们对守旧和变革的活力。
精神,从主客观意义上看和从个别或集体意义上看,只决定某种可能开始存在的文化内容的质。由此观之,精神自身不存在固有的“权力”或“效力”,足以使这类文化产生。也许可把精神看成是可能的文化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却不能将它说成是“实现性因素”。在上面所论及的范围内,否定的因素,或借助可理解的冲动可能总是选择性的实因素,它们总是现实的、受到冲动限制的生活因素,即这些否定的因素是这样一些实因素独特的结合:权力群集、经济生产因素、人口质量因素,以及任何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地理因素和地缘政治因素。“纯”精神本身虽不是强有力的,但它对社会和历史却具有能动性的作用。在对于历史、经济、种族、权力政治和地缘政治所有不可知论的、悲观主义的、自然主义的看法中,这是其中最普遍的真理成分。任何一种“思想”,例如宗教或科学思想,只有当它与利益、冲动、集体冲动或我们所说的“倾向”结合在一起时,它才能迂回地获得动力或被实现的可能性。“少数”人——主要为领导人、模范人物和先驱者——的自由行为和自由意志,永远是纯文化趋性的实现性因素。这“少数”人依靠著名的精神扩散规律,依靠审慎的和大胆的摹仿(仿效)而为“大多数”群众所追随。文化的“传播”,依靠的正是这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