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楷模和领袖的类型学
不论对于宗教史认识,还是从实证的宗教社会学看,我们都有必要认识宗教的“楷模与领袖”之类型学。[1]这种类型学在极大程度上不依赖于实在的宗教及其实在的社会学形态,即所谓“宗教”、“教派”、“学派”、“神秘主义团体”等。[2]此外,重要的是应清楚确定这些楷模和领袖的等级秩序。最终问题是,某些最初只是以归纳和比较的方法揭示出的宗教领袖与楷模的特征,是否能够从这种类型的人的本质中——即从他所代表的在与价值领域,亦即从神性中——得到更加深刻的理解,甚至从中演绎出来(宗教之独立性和自体机制性的发展)。
如果我们撇开其中出现“魔术师”、“巫师”、“萨满”、“巫医”这类形象的原始民族和原始人不计,如果我们将原初与派生的对立作为分类原则,我们便可提出第一种分类;第二种分类则是根据宗教之关键性决定者主要的心理特点提出的。
根据原初性的分类:
1.原初之圣者和创建者。
2.一切与创建者有过直接生活交往、最早追随他并传播信仰的人——其传播程度如何,取决于宗教内容(如在犹太教中)。我们在基督教范围内称他们为“使徒”、“门徒”,他们与听取一种学说的“学生”完全不同。起决定作用是位格性的楷模和建立在个人魅力之上的关系。
3.见证与殉道者,他们在实践中通过生活、受难、自愿接受死亡为其信仰做见证。
4.所有积极和创造性地参与制定宗教之社会学形式的教义和基本律法的人,如“教父”,与之相反,那些将已经制定者、已经形成者具体表达出来的人称为教会之“教师”。
5.后来在宗教共体中被视为“圣者”的人,他们首先直接地在精神上以创建者本人为楷模,他们从创建者的本质性中取出一个基本特点,如纯洁、爱、自我神圣化(Selbstheiligung)、英勇,或者选取他的诸多尊号中的一个,如教师、实际楷模、救主、教士。仿效性的圣者往往与教团的创建者为同一个人,如伯尔纳、方济各。
6.所谓“改革家”(萨伏纳洛拉[Savonarola]、路德)。他们的本质特点在于,他们从不宣讲新东西,而是呼唤人们“回到开端”,并声称宗教和教会已经世俗化,需要一场“从头脑到肢体的改革”。
应与这些纯宗教类型区别开来者:
1.只具有职务魅力意义的领袖。他们是领袖,而并非必然的楷模,他们称为“教士”。他们并非宗教之“发明者”和组织者(18世纪),而是信仰财富(Glanbensguter)的管家。他们(作为类型)的产生前提首先是教会有一个律法,其次是教会有一个给予他们以尊号的具有人格魅力的创建者。
2.混合性的类型,这有多种:
1)牧师和牧者。他们面向大众的宗教生活与教会生活,怀着深刻的共同得救的同情参与经历这种生活,试图从宗教和教会方面引导和驾驭它;
2)教会的精英(尤其大教会政治家),他们领导教会社群越过世界上的艰难险阻,他们是homorelisiosus(宗教气质的人)和政治家的混合;从广义上属于他们者还有为教会制定法律者和法学家;
3)布道者——上帝之言充满精神力量的宣讲者——和传教士;
4)巨大的染有宗教色彩的职业楷模群:神圣的国主、侯爵、智者、医生等;
5)将信仰财富科学系统化的神学家;
6)只具有宗教灵感的天才、诗人(但丁、陀思妥耶夫斯基)、艺术家、哲学家;边缘人物:苏格拉底、帕斯卡尔、克尔恺郭尔、康德、施莱尔马赫。
根据宗教心理学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