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性秩序”中接踵而至的第三种认识可以用断言命题表述如下:每一个可能的存在者,不管是怎样的存在者,也不管根据其他有关存在类型和存在形式的划分,它会属于哪片存在领域,都必然具有一个本质存在或实质存在(Wassein)/(本质)(Essentia)和一个此在/(实存)(existentia)。这第三种认识在“自明性秩序”中是“跟”得如此地紧,以至于我们要想认识该秩序中的某下一个环节,使它可能具有意义,只需回过头来看一看先前任一环节的本质即可。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对先前的环节已经无能为力,那么我们便可以对所有接着的环节表示充分的“怀疑”。这里,我们随便举某个存在者为例(无论是行为存在或对象存在,无论是“某个”存在者或存在自身的特殊形式,诸如现实存在和客观上非现实的存在,或实际存在和内在存在),都能充分地阐明本质和此在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完全适用于一切存在,同时也能清楚地认识到所有的存在者都必然具有一个本质和一个此在。即便是现实存在,也得具有一个特殊本质。所以,事物的任一本质都拥有相应的此在,反之,任一此在都拥有确定的本质,尽管无论在自明性或有效性上我们所能达到的程度方面,本质认识根本不同于此在认识。这是因为我们对世界此在的认识及对世界此在语境的认识,远比对我们对世界本质的认识和对世界本质语境的认识要受限制得多。请允许我们把基本命题和盘托出,即任何对象本质中所内含的一切,或任何对象中作为本质的一切,先天必然也包含在该本质的一切此在对象中,或适用这些对象——不管我们能否认识到这些此在对象或其某个部分;反之,用于作为此在对象的一切或内在于其中的一切,绝非同样适用于这些对象的本质或内蕴在本质之中。[2]
〔首先,〕如果说我们已经完全认识了某个对象(或某个行为)的纯粹本质内涵,或这些内涵的既定秩序或语境,那么,这种认识的突出之处就在于,它同对“偶然”的此在王国的一切认识根本就是两回事:它是终极性的,不容许增多,也不允许减少,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严格自明的认识;反之,对(不管是通过直接感知或是经过推理而揭示出来的)偶然此在的一切认识,却至多只能对新的经验,确切地说,对扩大了的推理语境有猜测的自明性或有限的自明性(客观上讲,就其判断形式而言,就是概率性认识,而非真值性认识)。〔其次,〕它是这样一种认识,称得上是“先验”(判断),适用于该本质的所有此在者,包括我们眼下已经熟悉或根本还不了解的所有此在者。就此而言,一切真正的先验性都是本质的先验性。最后,作为纯粹的本质认识,它既可以在这种本质的实际此在对象身上进行,也完全能够在有关本质的虚构共在中得到实施(通常更容易一些)。比如说,如果我把实际上并非生动的东西通过粉饰(T?uschung)认为是生动的,那么,粉饰行为中所认为的对象的生动性便是一种虚构,所以,生动的本质既包含在对实际的生动事物的知觉直观中,同样也内涵在虚构中。至于绝对存在,它的本质和此在显然是浑然一体,所以按照从前边所说有关本质和此在区别及有关二者的真值命题,对于绝对存在需要补充交待的是,由于它在概念上不依赖于其他一切存在,因此其此在也并非偶然;倒不如说,其此在肯定是源自其自身的本质,而且(不管其本质如何),都只得如此。所以,一切相对存在者的内部本质和此在的区分虽然是在体意义上的,而且扎根于事实自身的存在中,并非立足于我们的理智中,可是,相对于绝对存在者而言,这无论如何都是认识主体所做的相对认识,此一在和本质在绝对存在中合而为一,但其前提是,根据从认识角度对此在和本质所作的相对区分,只能是此在由本质所派生而来,而非反之本质源于此在。
由此,我们虽不能得出确定哲学对象的一切因素,但一些关键材料我们均已具备。我们可以认为:哲学就其本质而言,是对我们根据实例所领会的存在者的本质和本质语境的认识,况且,这些本质和本质语境处于它们同绝对存在者及其本质发生互动所依赖的秩序和等级王国之中。这种认识是严格自明性的认识,依靠归纳既不能使之增多,也不能把它消除,而且还“先天地”适用于一切偶然的此在者。
针对绝对领域或一切客观存在与绝对领域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以及针对不同于其偶然此在领域的一切客观的、存在的本质领域的认识——这些,并且只有这些构成了哲学认识的本质。哲学认识与一切科学有着严格的区别,虽然科学以同样的方式探讨相对存在的存在(而且是此在的存在及本质相对的存在);但科学不是从纯粹虚构的内在精神的存在身上(当然是根据建立在本质语境中的所谓的公理)来实现其所有的认识(如整个数学),就是把其一切认识指向偶然的此在及其此在语境。
我对哲学对象的确定并非尽善尽美。但在我确定哲学对象的过程中,以及从前有关于此的所有论述中都出现过这样一个概念,迄今为止它犹未得到检测而被放任自流。但是,它似乎把自笛卡儿以降的现代哲学的主要特征概览无遗。这就是认识概念和一切与此相关的概念。我们得说明认识的存在是怎样一种存在。我们在自明性的秩序中以及在有关认识的可怀疑性的等级中,没有像笛卡儿、洛克、康德和其他人那样,从“认知”、或“思维”或“意识”、或任意一种“自我”或判断出发,但我们的责任更在于,借助于〔“知识”、“思维”、“意识”、“自我”或判断〕来赢得在体的基本概念。如果我们不仅立足自身反驳研究者们所假定的自明性秩序,而且也积极地阐明认识在纯粹存在的事物自己的王国中究竟是什么,究竟意味什么,那么,我们就将能够坚决维护迄今为止所获得的有关我们的三条命题本身的自明性秩序。
《世界及其认识》文集开始讨论的问题已远远超出有关哲学本质和哲学认识的道德条件的规定。不久,我就打算把该书呈献给公众。
[1] 详细论述请参见我将要出版的《世界及其认识——解决认识问题的尝试》一书。(此书实际后来并未出版——编者注)
[2] 由于本质的形式性质和实质先验性不仅适用于此在者——在该此在者身上,先验性是偶然被发现的,并处于我们的此在经验的边缘;也适用于该本质的处于我们所有此在经验之外或彼岸的那个此在者。所以,我们无论如何都对它有所知,这种知虽不必对超越经验的范围的本质性刨根究底,它绝对同时适用于该超验范围及此在者。
至于如何由此来积极地解决形而上学之可能性问题并反驳康德有关形而上学的论断,本文无法展开论述,这要等系统地讨论了认识问题之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