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这些方法建立起来,并得到实际运用之前,我们必须阐明第二种认识。这种认识建立在第一认识和一种超越一切特殊的存在类型、存在形式等的存在分类基础之上。因而,可以把这种存在分类同其他所有有关存在的划分区别开来。我所说的区别针对的是某非存在者与另一个并非非存在者(即存在者)之间的差别。通过这种差别可以见出非存在者与其他存在者之间是否有着单向的或双向的依附关系,或者同其他存在者之间是否全无瓜葛,亦即绝对没有依附关系。所以,如果某存在者孑身一人,仅拥有自在存在,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世袭之权,那么,我们就想称之为绝对存在者,不管它此外还受哪些存在差别的支配。根据与其他存在差别的关系,我们可以对绝对存在者作出各种不同的理解和把握。但是,这些差别绝不存在于绝对存在者自己身上。比如说,相对于(一切意见行为)的所有(永远都是相对的)对象存在领域而言,可以称绝对存在者为“自为存在”;相对于一切需要根据判断才能认可其存在的存在,确切地说,需要根据有关其“存在”的命题的真值存在才能认可存在的存在来说,则称之为“依据自身的存在”(ensase);相对于一切(不管是根据逻辑,还是因果性)而“通过”另一存在者来讲,可以称之为“自在存在”(ensperse)。相对于一切绝对存在而言,绝对存在者只能称之为仅仅是意念中的,即智性的或虚构的实存的绝对存在,不只是一种意见相对的绝对存在,所有的一切都只是有关绝对存在的相对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意义丰富,且合情合理,但不允许把它们带入存在自身内部。
所以,第二种自明性认识便是存在着绝对存在者,或存在着这样一种存在者,通过它,其他所有并非绝对的存在都具有与之相应的存在。因为假如毕竟有某物存在(正如我们从任意一例存在者身上所清楚地见到的那样),无是根本不存在的,那么,虽然可以把一切依附性和相关性归结到我们随意考察的“某例”相对非存在(既包括某物的非存在,也包括非—此在)头上,但是,依附性和相对性只为这些存在者例子身上有关其他存在(其中也包括认识主体)的存在所有,而与其自身的存在原来无关。〔它们自身的〕存在并非根据推理,而是依靠直接的直观认识,要求扎根于不受任何进一步规定的永恒存在者中。否定此命题的人,我们可以告诉他,即便是他的否定尝试,以及他的一切论据都得以这个存在者为前提,事实上,在他的每一种意向中,他都把他的绝对存在者“同时”摄入精神之窗;一旦他运用智性试图占有绝对存在者,它旋即变得昭然若揭:他看透了所有交错一体的相对存在,因而也看透了一切相对非存在,直逼绝对存在者,并朝着它继续深入。但是,要想沿着绝对存在者的方向深入直观,他必须对他的目标了然于心。此目标无须进一步的规定,非绝对存在者莫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