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十一年(1516年)九月,王守仁升为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巡抚南赣汀漳等处,提出乡治思想和乡约方案。他首先在南赣地区推行十家牌法(亦称保甲法),编十甲为一牌,开列各户籍贯、姓名、年貌、行业,每日沿门按牌审察,遇面生可疑之人,报官究理,若有隐匿,十家连坐。王守仁说:“今为此牌,似亦烦劳,尔众中间固多诗书礼义之家,吾岂忍以狡作相待,便欲防奸革弊以安良善,则不得不然。”[6]此后又相继颁布了《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编十家牌》、《申行有司十家牌法》、《申谕十家牌法》、《申谕牌增立保长》。其次,他又在南赣地区兴办社学,大讲冠、婚、丧、祭之礼。王守仁认为民风不善的根本就是教化未明,要使“市民亦知冠服,朝夕歌声达于委巷,雍雍然渐成礼让之俗矣”[7]。再次就是推行乡约。正德十三年(1518年)十月,王守仁推出了《南赣乡约》(亦称之《阳明先生乡约法》),在南赣地区推行。《南赣乡约》包括两大部分。前半部分是谕民文告,阐明推行乡约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后半部分是正文,明确规定:第一,约中职员出于约众之推选;第二,约众赴会为不可规避之义务;第三,约长会同约众得调解民事争讼;第四,约长于集会时询约众之公意以彰善纠过。[8]
在王守仁等人的大力提倡和朝廷的推行之下,到隆庆年间全国各地大都制定了乡约。乡约规条与族规家法相辅相成,对巩固血缘宗法制度和明朝的封建统治产生了重大的作用。
二、巩固以尊亲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统治
明代宗族制度的统治渗透到各个方面。它通过修谱、建祠、祭礼、团拜活动将族人团结在一起;又通过制定族规家法,把族人的言行限制在族规的范围内;同时又以宗族为经济单位,置族产,把家族成员与宗族的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明代每个宗族的内部,都有十分严密的组织系统。宗族有族长,是一个族的最高首领,有的《家训》明确提出“族之有宗长(族长),犹国之有相臣”。宗族之下依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分为房或支,房有房长、房头。此外,不同的宗族依照具体情况,设立各种专门职务司掌族内公共事务,如管理祠堂的,管理祭田的,管理祭祀品的,等等,他们都在族长、房长的指导下工作。
所有的宗族,都有祠堂、家谱和族田。族田是家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依靠它把族众团聚在一起,叫作“收族”。祠堂和家谱,则用以维系尊祖敬宗血缘关系。
每个宗族组织必有一个祠堂。祠堂里供设着祖先的神主牌位。所谓神主,就是写着某某祖先名讳、生卒年月、原配继配氏姓以及子孙、曾孙名字的木牌。祠堂是供奉祖宗牌位的地方,因此它首先是全族祭祀祖先的场所。每逢春秋祭祀,全族聚会,齐集祠堂,由族长率领,作礼设祭,这就是史籍所载的“乡中巨族于宗祠会祭始祖”[9]。祠堂又是全族集会的地方,族中遇有难以解决的纠纷需全族共议时,族长集合族众到祠堂商议。可见,祠堂是一个家族的中心,象征着家族的团结。家族成员一般都围绕着祠堂居住,通过祭祀祖先,依靠血缘关系将族人牢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家族组织。
每个宗族必有家谱(或叫族谱、宗谱、支谱、通谱、家乘等),所谓“家之有庙,族之有谱”[10]。大凡家族的世系源流、血缘系统、户口人丁、祖宗墓地、族产公田均记录在家谱中。因此,家谱又是解决族中一切民事纠纷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