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学而言,国子监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监生参加监内各种礼典和讲学活动,必须穿戴整齐,遵纪守礼。平时上课,监生也必须恭敬揖礼,立听讲解。监生在监务须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功课。如背书,三日一次,若背诵讲解全不通者,要痛打10板。作文每月六道,不许不及道数;每日写字一幅,每行16字,务要16行,本日写完,违者痛打。从生活而言,住宿和饮食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监生在校,必须遵守监规,房间由国子监统一分派,编定号数,不许私下挪借他人住处,也不得擅自带家人来内宿歇,并且住房要保持清洁,爱护各类生活设施,“其在学人员敢有毁污作践者,从绳愆厅纠察惩治”[4]。另外,监生还必须遵守严格的请假制度。监生出入,乃至上厕所,都必须持牌放行。国子监于“每班给与出恭入敬牌一面,责令各班值日生员掌管。凡遇出入,务要有牌。若无牌擅离本班,及敢有藏匿牌面者,痛决。”监生假日外出,或请假办事,须在天黑赶回,不得在外歇宿。“凡早晚升堂,务要各人亲自放牌点闸。……点闸未到者,痛决。”[5]监生回籍探亲或完婚,均须办理请假手续,依路途远近,限期回监。监内有职掌纪律的绳愆厅。凡教官怠于师训,生员有戾规矩,都由此厅执行处罚。监丞仅次于祭酒、司业,并有权“参领监事”。
明代地方学校管理也很严苛。洪武十五年(1382年),颁禁例12条,要求生员遵守。生员学业达不到一定要求,就要被黜退,发充某些部门充吏;如犯有轻罪,则要罚充苦役,追还所食廪米。其他各类学校,也都有一套相应的教学和管理制度,此不赘述。
总之,明代的学校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缜密的管理制度,这对保证学校贯彻实施国家的文教政策,使学生按照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取得德、智的全面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它自身也存在种种弊端。明中叶以后,学校的学规禁约日渐松弛,学校的各项制度便日趋败坏。
三、学校教育的特点
明代的学校从中央到地方分布极广,使国家教育的辐射面遍及全国各地,学校的生员也涵盖了社会各阶层的人士。教育制度完备,教育措施具体,构成独立的教育行政体系。
育才与选才职能合一 明代学校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各级官吏。为了保证养士方针的实施,明王朝从制度上强化了学校的育才和选才职能。明代前期,为解决天下官员急缺难敷的状况,明廷直接遴选大批国子监生充实各级政权机构。与此同时,学校也通过科举考试向国家输送大批的优秀人才。所谓“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学校者,储才以应科目者也”。“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6]即是强调学校人才培育的重要性。而且自洪武四年(1371年)起,明廷规定选士于地方学校。科举第一级考试与地方学校的入学考试合为一体。童试及第者须入府州县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者,方可取得科举或出贡的资格。这就较好地解决了历代在选才与育才问题上的矛盾和失控现象,肯定了选拔人才必须先行培养,经考核后方可入仕的原则。明中叶以后,科举日重,学校日轻,学校越来越成为科举的附庸,这更促使学校、科举、入仕三者合一,加速育才与选才职能的集中。
中央与地方的学校联系密切 明代的学校,在总体上可分为中央学校和地方学校,二者之间的关系密切。明代的贡监制度规定,府州县学必须定期推荐少量生员入读国子监。贡监制包括“岁贡”和“选贡”两种。岁贡指地方学校按期向国子监选送生员。选贡是指地方学校在岁贡之外,选拔学行兼优、年富力强者充贡,一般三五年一次。贡监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地方学校的发展,使其人才培养的目标更加明确而具体。同时,它也有助于改变国子监生员的成分,使监生的来源更为广泛。从一定意义上而言,这加强了地方与中央的学校的联系,但也使地方学校从属于中央国子监。
明代的地方学校的生员只有进国子监后,才可得到官职,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等级上的差别。但是,不论是中央国子监还是地方府州县学的生员,都可参加科举考试,中举人、成进士,从这点看,两者又是独立的教育机构,在体制和目标上同步运行。
管理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 明朝政府直接掌握着国子监和地方学校的管理及各级教育官员的考选,直接沟通中央与地方学校的联系,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国家教育的完整性。
明代国子监是中央最高学府,又是主管国学政令的机构,隶属于礼部。国子监一个特点是以师为官,从祭酒到一般教学、管理人员,都是朝廷命官,由吏部任免,而且职、责、权分明。祭酒是国子监正官,总理监内一应事务。司业为祭酒之副,协助祭酒处理监内事务。监丞掌绳愆厅,是执行监规的主要负责人。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为教学人员,典簿掌文案、金钱出纳事宜,典籍负责图书资料、文书档案,掌馔负责教官、监生的膳食。
明代地方学校的管理权也直接由朝廷掌握。正统元年(1436年)布政司下设儒学提举司,设提学官一名,提督全省学政。明代提学官一般由按察司副使或佥事担任,南北直隶由御史担任,人选由朝廷直接任命。提学官代表皇帝巡视所辖区域的地方官学,考核教官和生员,督促其学业,决定其进退。府州县学的教官也由国家直接委派,教授、学正、教谕、训导这些教官不属地方政府管辖,地方官对其工作有关心和检查的责任,但却不能干预,更没有荐黜教官的权力。
明代教官有考核制度。教官除同样受到政府的考察和监察外,还有专门的考满制度。“太祖时,教官考满,兼覆其岁贡生员之数。后以岁贡为学校常例。(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学官考课法,专以科举为殿最。九年任满,核其中式举人,府九人,州六人,县三人者为最。其教官又考通经,即与升迁。举人少者为平等,即考通经亦不迁。举人至少及全无者为殿,又考不通经,则黜降。”[7]教官考满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个等级,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标准,定拟升降。
整体性和封闭性 明代的学校教育通过朝廷采取的行政手段,在中央集权的统一调控下发挥作用,产生效力。明代的学校与科举合一,在重视育才作用的基础上,坚持了选才的主导性。教育系统的各个要素虽然具有各自独立的功能,职责权分明,但彼此又相互联系,突出了教育的整体性,并围绕科举这一目标运行。
明代教育具有鲜明的整体性,由此也产生了它的封闭性。明中后期心学思潮的兴起,虽对传统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但并未改变国家教育体系在科举制度轨道上的稳定运行。这样,学校教育完全成为科举制的附庸,就范于程朱理学与八股文的糅合之中,成为封闭的科举演习场,学校为养士而应具备的教育功能也就逐渐丧失。学校出身不如科举出身,这就迫使学子走中举入仕的道路,办学宗旨也必然向科举倾斜。学校教育对人才的培育,完全以科举考试的要求为转移,势必造成束缚思想、扼塞知识的流弊,导致教育的颓败。学子读书趋于声名利禄,埋首时文而弃学问于不顾,国家整个教育机制于是不可避免地要陷于封闭和滞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