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符号学的封闭/话语封闭(SemioticClosure)。这种观点认为,语言和现实之间存在着“任意性”原则,即所指与其所指称的东西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因而语言要表达任何一种东西也就不必求助于自身以外的现实,只是借助于自身的结构即可。我们的语言、思维方式以及所要表达的思想就被语言结构所规定,如果语言、话语和权力相勾连,我们将永远被奴役。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语言表意系统,具有这种语言结构的封闭性,从而能在自身内部创造所谓的意义符号和价值系统,而不管现实社会的真实情况如何。
15.个体实现其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是必不可少的媒介。这种定义规定了意识形态是社会权力结构的产物和因素,它包含着当时社会一般的价值原则和评价标准。因此,社会个体若要融入社会并取得一定的地位与成就,必须满足意识形态的要求和规则,才能在社会结构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和角色,可以说,意识形态就是个体与社会结构之间的纽带,离开了这一纽带,意味着社会个体与社会结构的脱离。
16.社会生活转化为一种自然实在的过程。意识形态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它产生于具体的社会生活之中,反映社会生活的现状及其问题,但是意识形态由于不是直接反映社会现实,而是借助于扭曲的方式,以象征性的形式表征社会现实,并借助于一定的手段和媒介,将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归结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从而割裂了社会问题背后的社会原因,以此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统治阶级的利益。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理论观点的界定有的模糊,有的清晰;在感情色彩上,有的贬义,有的中立,有的褒扬;在内容上,有的包含认识论问题,有的包含社会学问题。它们相互之间不无冲突,但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意识形态”的某方面特征。它们可以归为三类观点:第一,意识形态是指社会特定集团的观念或者信仰及观念信仰的生产;第二,主要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社会权力的生产所形成的思想观念;第三,作为个体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中介联系而存在,这种中介必不可少,因为个体只有通过这一中介才能感知其所存在的世界。
通过对这十六个意识形态的具体定位,伊格尔顿力图“描绘意识形态概念的历史,并理清在这个概念阐释过程中产生的混淆,同时集中提出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①。
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对于伊格尔顿文化批判思想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但我们不难看出,意识形态概念历史的梳理与辨别也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因为这个概念包含了太多的内容和争论。所以,伊格尔顿放弃了将意识形态视为一个完整定义的努力,而开始将意识形态看作一个包含各种内涵的复杂的文本系统,并且在这个文本系统中区分各种意识形态内涵的价值和意义,“即使有可能把这些丰富的意义压缩成某个单一综合的定义,实际上也并无多大裨益。不妨说,‘意识形态’这个词就是一个文本……或许对什么是有价值的或什么是可以不予理会的意义作出评估,比将它们生硬地凑成一种宏大理论更为重要”②。因此,伊格尔顿接着又对各种意识形态的含义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从多个方面去理解意识形态的内容和意义。
(二)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
伊格尔顿认为,可以从六个方面去理解意识形态的内涵:第一,意识形态是有关社会生活中观念、信仰和价值的具有普遍性的物质生产过程,是特定社会的全部表意实践和象征活动。这个规定将意识形态视为一种生产过程,并且是物质性的生产过程和精神性的生产过程的统一,这种生产过程不是实体性的生产,而是一种象征性的生产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