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格尔顿没有简单地给意识形态下一个封闭性的定义,而是在考察和梳理前人关于意识形态多种意义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内容进行整理和分析并作出自己的界定和阐释。
(一)意识形态概念的定义
在《意识形态导论》一书中,伊格尔顿为我们概括出了西方学界通用的16种比较重要的意识形态定义:
1.社会生活中的意义、符号和价值的生产过程。这种定义意识形态规定为一种社会意义和价值的生产过程,而在这种过程中,意识形态的生产体现为一种符号生产,而这些符号背后包含着意义和价值,这种定义只是说明了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
2.具体社会集团或阶级的特殊观念系统。这种定义看到了意识形态是对某一社会阶层或阶级利益的表达,不是社会普遍的意识观念,而是特殊阶级的思想观念,这就说明了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
3.帮助政治统治权力实现合法化的观念。这里说明了意识形态的政治性功能,是对阶级统治权力进行辩护的理论工具。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种阶级统治的权力是建立在阶级分化和暴力压迫的基础之上的,这种阶级分化和阶级压制必然会激起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为了消解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意志,统治阶级运用意识形态对其统治权力进行合法化,这种合法化的过程也就是意识形态传播的过程,宗教、法律甚至是迷信都是政治权力合法化的工具。
4.帮助统治权力实现合法化的虚假观念。要想对政治权力进行合法化,意识形态工具必须要掩盖和扭曲社会现实,并对社会矛盾进行否认或美化,这就要求意识形态不能如实地反映社会现实,必须在虚假地反映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完成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而这种做法就是不从社会现实出发,只从想象出发,“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通过意识、但是通过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①。
5.系统地扭曲了的交流活动。这种定义强调意识形态是人们进行交流的系统,这种交流建立在大家对于某种价值观念和话语系统认可的基础之上。但是这种被大家认可了的交流系统不是对于社会真相和全体价值的体现,而是对于社会结构和社会价值体系的扭曲的表征,这种表征在获得大家认可的同时,实现了对社会大众的欺骗,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性,也就是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
6.为主体提供社会位置的规范系统。这种意识形态的定义认为,意识形态通过国家机器为社会主体强制规定一个社会角色,并按这个角色进行活动和自我身份认定。“仅就单个的主体而言,他所信仰的观念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那么他的观念就是他的物质行为,这些行为嵌入物质的实践,这些实践受到物质的仪式的支配,而这些仪式本身又是由物质的意识形态机器来规定的——这个主体的观念就是从这些机器里产生出来的。”②主体是由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制造的,而这种主体的塑造,需要社会规范化的确认,而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系统,为主体的社会角色和社会位置提供了参照系。
7.社会利益驱使下的思想形式。这种意识形态的定义认为,意识形态及其观念都是一种意义表达,“所谓人类的理性,其实就是说,他们的行为揭示了一种有意义的模式”①,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其内在地包含了一种社会利益,这种利益体现为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以及文化利益,意识形态就是这些利益内容及其形式的体现,是人们所信仰的社会价值观念系统,反映了某些社会集团的利益,正是由于存在这些社会利益,意识形态才有了存在的价值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