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律文规定了县道官员如果请求制定某种律令,要逐级上报,最后到相国、御史处,再审查是否应当定为律令,最终由相国与御史请示皇帝定夺。在上报皇帝之前最后进行审查的就是御史,这亦应与其保管律令直接有关。《津关令》中每一条都出现了“御史”,便以不同形式体现了御史在“令”的制定上的作用。⑤荆州松柏汉简57号木牍上的孝文帝十六年六月甲申颁下的“令丙第九”中亦可见到御史的身影,此令由丞相起草,得到皇帝批准之前,先经过御史“奏、请许”,即由御史审查通过,再上奏,并建议皇帝批准。①文献中的“制诏御史”很多亦与制订律令有关。凡此种种,都提示我们,御史的重要任务是制定律令草案(包括审查后上奏臣下提出的律令草案),相应地保存律令,而其监察,恐怕重点也是在律令的遵行情况上。②《汉旧仪》中保留的“神爵三年丞相初拜策”与“五凤三年正月御史大夫初拜策”内容基本一致,仅个别字句有出入。丞相初拜策作“天下之众,受制于朕,丞相可不慎欤?”御史大夫初拜策则作"天下之众,受制于朕,以法为命,可不慎欤?”③多出的“以法为命”一句,正体现了御史大夫职掌的特点。恰因为如此,《汉旧仪》指出,任职御史者“率取文法吏”。④《汉书·韩延寿传》在记述公卿议韩延寿无根据而劾奏御史大夫萧望之一事该当何罪时,说:“后复诬愬典法大臣,欲以解罪。”将“御史大夫”称为“典法大臣”,亦点出了其职掌的特色。《宋书·百官志下》“侍御史”条云:“二汉员并十五人。掌察举非法,受公卿奏事,有违失者举劾之。凡有五曹,一曰令曹,掌律令;二曰印曹,掌刻印;三曰供曹,掌斋祠,四曰尉马曹,掌官厩马;五曰乘曹,掌护驾。魏置御史八人,有治书曹,掌度支运……”(40/1251)这里提到侍御史有五曹,第一个名为令曹,掌律令,两汉文献中见不到类似记载,这条文献当是基于南朝可见的前代资料,亦为御史大夫原先的职掌所在提供了一条有力的旁证。
御史大夫寺迁到宫外,其原有的职掌不会立即消失,而是经历了一个过程。元康五年诏书中御史大夫还负责与律令科比有关的特定诏书上传下达,悬泉汉简I0309③:221诏书残文中涉及提高廪食的上奏尽管经由尚书,但还是要经过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与侍御史①,此事应涉及修改律令。制诏御史制定或修改律令的例子仍时有所见。②
不过,由于出居宫外,远离皇帝,才会出现宣帝时魏相以御史大夫加“给事中”③的情况,这在迁出前是不曾存在过的。御史大夫在成帝时改成“大司空”,亦应是出宫之后发展的结果。《百官公卿表上》记载的御史大夫两丞,中丞之外的另一丞,很可能也是在其出宫后才设置的④,因存在时间短,作用有限,史家亦未措意,致使文献中语焉不详。
不少学者从监察制度的角度,注意到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的分化,以及御史大夫“外朝官化”的变化,将这一变化与国制的变化联系起来,且将变化发生的时间定在武帝时期。⑤依本文的考察,毋宁说御史大夫寺迁到宫外是其“外朝官化”的起点,而这是发生在昭帝时期,起因是个偶然事件,也不能说存在什么必然的趋势。
如果说此偶然事件只是在其职掌演变上起了些助力的话,更值得注意的是西汉王朝统治理念与手段的渐变,这恐怕才是御史大夫职能变化的主要动力。
随着西汉王朝逐渐转向采用儒家思想来统治国家,律令的地位与作用开始受到削弱,同时,随着律令的不断积累,昭宣以后制定新律令的需要也不断萎缩,突出的问题反而是日益庞大的律令如何整理与削减①,《盐铁论·刑德》载,昭帝时文学便抱怨道:“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②御史大夫在制定律令草案上的任务变得不太重要。随着办公地点的外迁,其作用日益转向与丞相配合,负责日常事务,留在宫中的中丞与侍御史则偏重监察。《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描述的正是这一转变发生后的情况。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