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学者注意到,战国、秦与汉初,御史的主要工作并非后世所习见的监察,而是君主或皇帝的亲信近臣①或曰秘书长②,职掌上和西汉末年以后的尚书接近。③其具体掌管文书、档案,包括皇帝的诏书、律令,臣下的奏章等,并负责起草诏令与颁下。①
常用作证据的是文献中出现颇多的以“制诏御史”开头的诏书。对这些诏书理解不一:或认为是皇帝通过制书向“御史”指示方针时,命令御史按照实行方案的计划进行①;或认为体现御史负责颁布与审核诏书②;或认为是御史起草、御史大夫审核并颁下的证据③。这些观点,连同使用的证据的确切意义,均需要再做检讨。
首先需要辨析的是“制诏御史”类诏书的含义。归纳文献与出土资料,除了“制诏御史”外,还有“制诏丞相御史”④、“制诏太原太守”⑤、“制诏酒泉大守”⑥、“制诏皇大子”⑦等,显然,不能因此认定“御史(大夫)”起草诏书,不然酒泉太守也可草诏了。“制诏御史”中的“制”与其他诏书中的“制曰可”一样,代表皇帝,“诏”则是动词,表示命令,用现代汉语表达,此四字就是“皇帝命令御史”。起草这类诏书的,应该还是尚书,而不是御史。⑧
关于秦与西汉初是否存在“尚书”,文献的说法不无矛盾①,学者的看法也有分歧。不过多数认为先秦时就已存在②,近年出土的秦代封泥中有一残品,应该是“尚书”③,尽管目前关于西汉武帝之前皇帝身边“尚书”的存在缺乏正面资料,但从秦代及武帝以后情形推断,其间亦应设置。④“尚书”一职在西汉初年隐而不彰,除了文献寡少外,与当时政治中丞相唱主角,皇帝相对超脱有关。
既然诏书由尚书起草,“制诏御史”究竟目的何在?难道仅仅是下达诏书吗?这涉及御史及御史大夫的职掌。前人注意到其保管文书档案,后来则重在监察。泛泛而言,这是不错的,但并不精确。确切地讲,御史的重要职责是制定律令草案、保管律令①,并监督律令的执行。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尉杂律》云:
岁雠辟律于御史。(199)②
要求中央与地方官府每年都要到御史处核对律令,此处的“御史”兼指朝廷的御史大夫与郡的监御史③,均说明秦代御史负责保管律令。汉初《二年律令·置吏律》中亦明确规定:
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径请者,罚金四两。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