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变化的出现,应与东汉初光武、明两帝个人统治风格有密切关系。学界久已注意到光武与明帝惩汉末失国、王莽夺权之弊,强化君权,削弱三公职权,并有不少分析。①不过,前人的关注多集中在制度性的设置上,或史书所提示的现象上,没有注意到这类重复性的仪式活动上出现的变化的潜在意义。
(接上页)关于东汉刺史“行政官化”问题,近年日本学者多有研究,但意见并不一致,见植松慎悟:《後漠時代に书ける刺史の“行政官化”再考》,《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36号(2008年),第10—17页;小鸠茂稔:《漠代国家統治の構造上展開——後漠国家論研究序説》,东京:汲古书院,2009年,第214—229页。植松注意到东汉刺史奏事与上计之间的关系,但解释与笔者不同(第5页),他强调东汉刺史的基调依然是监察,涉及行政主要是承担监督行政的作用。小鸠则指出大约顺帝以后,刺史作为民政官表现得更为明显,见上引书第220页,这与笔者推测的时段相同。
透过东汉计吏在京城活动的变化,不难看到皇帝与三公之间的职权上的消长,其背景乃是西汉以来丞相(三公)主政的格局。半个多世纪前,钱穆先生在分析古代制度时,比较了汉代皇帝和宰相的秘书处的组织与大小,说:
我们只根据这(宰相秘书处)十三曹名称,便可想见当时全国政务都要汇集到宰相,而并不归属于皇帝。……可见汉代一切实际事权,照法理,该在相府,不在皇室,宰相才是政府的真领袖。①
钱先生强调了宰相的作用,是有道理的,不过,没有考虑前后是否存在变化。后来,劳翰先生进一步指出:
秦汉的皇帝诚然掌握着国家最高的权力,但一般政务还是在原则上完全交给丞相去办,皇帝只是责成丞相。再由丞相把地方的政务信托给郡太守,由太守全权处理郡内的事。
劳先生进而将这种统治方式概括为“君相委托制度”,并认为“汉代到了武帝以后,虽然可以说还是信托式的传统,可是被扰乱的不纯。等到东汉时代就更进一步的破坏,一直到晚清尚不能恢复旧时的原则”。②劳先生指出秦汉时期丞相原本在统治中占有突出地位,但其作用时常会受到皇帝的侵蚀,十分有见地。文献中关于东汉“三公之职,备员而已”一类的描述颇受瞩目,其实,后人还有另外的观察。西晋人李重说:
秦采古制,汉仍秦旧,倚丞相,任九卿。虽置五曹尚书令仆射之职,始于掌封奏以宣外内,事任尚轻,而郡守牧人之官重。……及于东京,尚书虽渐优重……①
李重关心的是内外官的考课,所说西汉“倚丞相,任九卿”当非无根之谈,亦可为劳先生说法的佐证。严耕望先生归纳史事,认为“(西汉)地方政府直辖于丞相府甚明”②,可为劳说提供力证,而本文讨论的郡国上计活动在两汉的变化,亦可印证劳说。
此外,必须看到,皇帝与丞相(三公)之间职权上的“博弈”并非直线式的——三公的职权一路下降,视之为形成“三公无责任体制”③亦过于简单化——而是反复起伏波动的,且双方角力的焦点亦不固定。西汉武帝时是个**,但主要是在元封五年(前106年)设置刺史,来监督丞相对郡国的管理,上计上,除去四次见于记载的亲自受计外,并没有留下什么制度性的遗产,当时亦是丞相府吏员人数大增的时期,元狩六年(前117年)达到382人。④光武帝时期在强化州牧(刺史)的作用之外,对于郡国上计,进行了不少巧妙的变动,通过召见与授官,加强了皇帝对郡国治绩的掌握与地方人才的笼络,事实上形成对三公工作的监督与人事权的侵蚀。
不过,光武与明帝时期的对郡国上计活动的调整,在两位勤于吏事的皇帝时不难发挥重要的作用,到了后代幼主当朝,外戚执政时,能否起到同样的效果,则不免要打个问号。三公在与皇帝的博弈中亦非总是处于下风。顺帝阳嘉元年(132年)闰月诏书中不又规定“今刺史、二千石之选,归任三司”①,三公这不又获得了推荐二千石官员的大权?这种做法到灵帝时还被人提起,视为“旧典”并建议皇帝恢复②,恐怕还是确实行用过一段时间。
日本学界近来颇为关注西汉末到东汉初年“国家体制的再编”问题,研究更多的是围绕官制,如中央的尚书体制、三公制与地方上的州(刺史)制的变化等。计吏参与朝贺之类仪式性活动的出现也影响到皇帝与三公、郡国之间的关系,亦需要纳入思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