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标准规定得十分具体细致。据释文注释,使者(即简中的车大夫)与随从每顿饭的口粮品种、数量,包括盐与酱的标准都有详细说明。所谓“酱”,在汉代可以指不同的调味品,这里当指用食盐腌制的肉酱。②此外,在某一传舍享受传食的顿数亦与使者的任务有关。如果是路过,而非在该县或道公干,则不能超过两顿,即一天的传食;若在该县或道公干,停留超过十天,则需给米使者自行做饭,言下之意是十天内则由传舍供应传食。此条应是承自秦代的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的“内史仓曹令第丙册六”条规定:“诸乘传、乘马、傅(使)马傅(使)及覆狱行县官,留过十日者,皆勿食县官,以其传禀米,段(假)鬻顱炊之,其」【有】走、仆、司御偕者,令自炊。其毋走、仆、司御者,县官段(假)人为炊而皆勿给薪采。它如前令。 ·内史仓曹令”(1663、1779)这条秦代的规定,包含各类外出公干的官吏,恐怕是汉代《传食律》关于使者在某县逗留超过十天如何接待的源头。此外,还有一条令文规定:“诸以传食禀黄者,人马牛羊有死亡厮-及别者,将吏辄自言县官,县官以实署当禀者数于传,其。”(1691)此条后有缺简,不清楚归属何令。③“厮”,《尔雅·释言》释为“离”,令文指途中人马牛羊发生了死、逃亡与离开等情况,要求将吏要报告县官,并在“传”上注明变动后实际享受廪食的人及马牛的数量。此条规定,目前所见的汉代律令未见。而享受传食的随从数量则与使者的官秩或爵位成正比,所谓的“使非吏”包括宦皇帝者及其他有爵位而未担任“吏”者。①另外规定因诏书出使并驾乘置传的,不按照该律处理,这种使者的传食待遇可能要高一些。
关于马,《传食律》没有详说,《二年律令·金布律》有具体规定,为每天菽一斗半。张家山汉简中的《算数书》有一道题亦是计算传马的饲料,云:“传马 传马日二(三)匹共刍禀二石,令刍三而禀二。今马一匹前到,问予刍禀各几何。曰:予刍四斗、桌二斗泰(大)半斗。术曰:直(置)刍三禀二并之,以三马乘之为法,以二石乘所直(置)各自为实。”②这对于了解当时的传马饲料亦有帮助。悬泉简发现的诏书中所引述的关于为各种马增加饲料的诏书,“斗一升”大概是一斗一升的简称,最初的“令”规定置马、传马每天的饲料是粟一斗一升,菽一升,相比汉初《金布律》的规定,饲料种类、数量均有所不同。后于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丞相匡衡与御史大夫张谭提出为特定地区的马增加饲料,其中包括长安东西邻近县的“传马”,每匹每天增加粟一升。这些县在帝都附近,位于交通干线上,传马任务繁重,可能死亡率高,因此增加饲料以保证完成运送工作。据研究,这道制书则颁于西汉平帝元寿二年(前1年)以后,大概是将增加饲料的规定扩大到敦煌地区。
最后几条涉及官府对传食的管理,简229—230强调使者如果不是有公务,不得用“传”获取免费传食,而要以平价付费。③只有有权拆开“传”的机构,即传舍一类,才能提供传食。简234的意思是每县传舍在“传”上注明持传者享用完传食的时日,前面的县则在这一时日后继续提供传食。这几条体现了“传食”唯服务于官府公务出差的性质,以及官府管理的严密。
5.“传”内容对持传者的约束《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
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简216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