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条规定了哪些官吏可以享用“传食”。与乘传者比较,有异有同,总的来看,能够享用传食的官吏范围要广于能乘传者,简232所说的“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不仅包括这些官员派遣的使者,亦应包含这些官员本身,这就比乘传者的范围要广。还有军队系统的官吏“军吏”①等。此外,简237中乘车以上的吏,即百六十石以上的吏②,“宦皇帝者”指的是皇帝的侍臣,具体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循、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③,不过强调的是这些官员要享用传食需持有“传”,否则也不行,这说明并非所有的官员休假回家或罢官时,连人带马均可享用传食。这里还出现了“令”,表明关于这类的官员“传食”待遇另有补充规定,可惜具体内容无考。
4.人与马享用传食的标准与管理
对于人,《传食律》规定口粮标准:
车大夫牌米半斗,参食,从者粝米,皆给草具。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简233
对于享用传食的时间,《传食律》规定:
使者非有事其县道界中也,皆毋过再食。其有事焉,留过十日者,禀米令自」炊。以诏使及乘置传,不用此律。简234—235
对于享用传食的随从数量,《传食律》规定:
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三①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简235—237
对于马的饲料标准,《传食律》规定:
食马如律,禾之比乘传者马。简234
具体规定见《金布律》:
马日匹二斗粟、一斗叔(菽)。传马、使马、都厩马日匹叔(菽)一斗半斗。简425
悬泉汉简:
制曰:下大司徒、大司空,臣谨案:令日:未央厩、骑马、大厩马日食粟斗一升、叔(菽)一升。置传马粟斗一升,叔(菽)一升。其当空道日益粟,粟斗一升。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城)、扶风厩传马加食,匹日粟斗一升。车骑马,匹日用粟、叔(菽)各一升。建始元年,丞相衡、御史大夫谭。②
官府对传食的管理,《二年律令·传食律》规定:
使非有事,及当释驾新成也,毋得以传食焉,」而以平贾(价)责钱。非当发传所也,勿敢发传食焉。县各署食尽日,前县以谁(推)续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