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石,务省约如法。且案不改者,长吏以〔闻〕。
5.官寺乡亭漏败,墙垣他坏不治,无办护者,不胜任,先自劾不应法。归告二千石听。①
孙氏的划分基本可从,只是最后一句“归告二千石听”或许是整个五条诏书的结尾,要求将以上内容转告二千石,而不属于具体哪一条。
此五条诏书的内容涉及郡国治理的很多方面。第一条要求去残贼、择良吏、狱讼平,关注的是治理方针、用人与司法。第二条具体围绕如何治民,强调劝农桑、保证民时,出现灾荒要赈济。第三条强调公卿以下要俭朴恭敬,不得奢侈逾越制度,二千石要身体力行,以此劝化百姓。百姓有疾病要提供医药救治。第四条强调诏书要求不得整饬厨、传舍,增加饮食,至今未改,而实际上反复超过标准,很不相符,要求计吏回去转告二千石,务必依法节约减省。追查不加改正者,长吏要向上汇报。
第五条涉及官府设施的维护,官寺、乡亭设施出现漏雨、破败,墙体毁坏不加修治,负责官员便是不胜任其职,要先自己举劾自己没有按照法令行事。
以上内容,较之西晋以后皇帝接见计吏后颁布的“五条诏书”显得不那么系统化,更缺乏思想上的连贯性①,更多地体现了对郡国实际治理中暴露的问题的关注,带有更多的针对性。
这些内容虽然是以皇帝未驾临,仅司徒在场,并由记室掾史宣读“敕”的形式来传达的,其内容则是皇帝诏书的摘录与重申无疑,其中几次出现了“诏书”与“明诏”,代表了皇帝的一贯立场与想法。
此外,如学者指出的,《汉旧仪》的这段记载,实际是大司徒主持的敕戒上计吏仪式单,而敕文可能是某一时期固定使用的礼仪性戒敕。②此说很有道理。类似的礼仪性诏书《汉旧仪》还有保留,如神爵三年丞相初拜策与五凤三年正月御史大夫初拜策③,具体内容如下:
惟神爵三年十月甲子,丞相受诏之官,皇帝延登,亲诏之曰:
“君其进,虚受朕言。朕郁于大道,获保宗庙,兢兢师师,夙夜思过失,不遑康宁,昼思百官未能绥。於戏!丞相,其帅意无怠,以补朕阙。於戏!群卿大夫,百官慎哉,不勖于职,厥有常刑,往悉乃心,和裕开贤,俾之反本又民,广风一俗,靡讳朕躬。天下之众,受制于朕,丞相可不慎欤?於戏!君其诫之。”
大夫初拜,策曰:“惟五凤三年正月乙巳,御史大夫之官,皇帝延登,亲诏之曰:‘御史大夫其进,虚受朕言。朕郁于大道,获保宗庙,兢兢师师,夙夜思已失,不遑康宁,昼思百姓未能绥。於戏!御史大夫,其帅意尽心,以补朕阙。於戏!九卿、群大夫,百官慎哉!不勖于厥职,厥有常辟,往悉乃心,和裕开贤,俾贤能反本乂民,靡讳朕躬。天下之众,受制于朕,以法为命,可不慎欤?於戏!御史大夫,其诫之。’”
两者文辞仿《尚书》体,与《史记·三王世家》中册封武帝三子的文辞相类,属策书无疑。两者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差异除了称呼,基本限于个别字词,上面用阴影标出,不难分辨,有实质性区别的一句是策御史大夫时提到“以法为命”,此应与其职掌有关。①而据《汉旧仪》,两者分别是神爵三年(前59年)十月与五凤三年(前55年)正月对即将赴任的丞相与御史大夫颁布的策书,内容可以说是没有什么差别,具体是不是丙吉拜丞相,以及杜延年拜御史大夫时所用,并不清楚。两者均未出现丞相与御史大夫的姓名,与《三王世家》中实际的策书不同,更可能是某个年份之后,每次丞相与御史大夫之官时皇帝颁授的通用之词②,神爵三年与五凤三年或是初次行用的年份。③两者与上文所讨论的“五条诏书”可以为比。
五条诏书若是礼仪性戒敕,可能是某段时间内每年上计结束前反复宣读用的文本,其内容体现了这一时期内皇帝关于二千石治理郡国的要点。要想考证出此诏书最早究竟何时出现,可能性不大。也许它经历了一个不断丰富、调整的过程。至少我们知道,第三、四条在宣帝时均曾专门下过诏书④,加之宣帝本人十分重视二千石对郡国的治理,常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并拔擢重用循吏⑤,现在系于哀帝元寿二年的五条诏书很可能最后定型于宣帝时期,一直使用到哀帝朝。
这里令人感兴趣的是诏书第四条。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场合,为何会专门提到“无饰厨传增养食”,涉及这样一类具体机构及其工作?
所谓“厨传”,《汉书·王莽传中》记载始建国二年冬,莽复下书曰:“不持(布钱)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颜注云:“厨,行道饮食处。传,置驿之舍也。”(99中/4122)当时皇帝分布各地的行宫内亦有厨或共厨,主要为帝王提供祭祀用品和饮食①,诏书针对的当然不是这类厨,而是泛指分布帝国各地的负责接待公务外出官吏,为其提供饮食与住宿的设施。例如,位于敦煌郡效谷县境内的悬泉置,就下辖有“悬泉厨”与“悬泉传舍”,为过往官吏、使者以及西域诸国入汉贡献的使者提供食宿服务,附近的鱼离置、遮要置、龙勒置、广至置与渊泉置亦设有“厨”②,这类设施当时遍及全国。传舍的分布亦如此。③这些机构数量虽多,但规模不大,官吏秩次甚低,一般主管者官不过啬夫,秩级也就百石甚至更低④,在帝国整个官吏队伍中微不足道,以至《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等论述官制时并未正面提及。
“养食”中的“养”指做饭或做饭之人⑤,“养食”连用,当指饭食。“厨传”与“养食”指是西汉时期官办的公务接待机构及其主要花费。如前所述,此条意在强调实际运转中,或整饬/装饰厨传,或增加饭食的做法一直没有改变,花费超标,要求务必节俭行事。诏条中所谓“诏书无饰厨传增养食,至今未变,又更过度,甚不称”,指此前曾颁下要求整改此类行径的诏书,但没能得到严格执行,如学者所言,宣帝元康二年(前64)五月诏,其中就提到:
或擅兴繇役,饰厨传,称过使客,越职逾法,以取名誉,譬犹践薄冰以待白日,岂不殆哉!(汉书8/256)
宣帝已然对此类现象提出批评。这里针对的主要是擅自兴发徭役,整饬/装饰厨传,来满足接待使者过客,逾越职分与律令,以邀取名誉,没有提到提高饭食标准。①能引发皇帝下诏专门就此问题加以批评约束,说明此时此风蔓延以及危害都已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
这一告诫相当具体乃至细碎,显非治理郡国的原则,无法与五条诏书中前面三条相提并论。如此内容却收入针对计吏的敕,与为政方略一道年年宣读,并要求转告府主,是小题大做吗?一定不是。在皇帝与丞相心目中,此弊恐怕已经滋长到危害国政的程度,无法容忍,不得不在如此重要场合当众再三叮嘱。同时,随着这一内容变成礼仪性戒敕的一部分,似乎也在暗示问题并没有随着丞相反复宣读皇帝的诏书而明显改善,暴露出皇帝自身的力不从心。
皇帝为何对厨传与养食的花费如此关注?我们不能不顺着皇帝的目光,去看看这些无足轻重的机构及其开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