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接待任务量,可据上表中御史大夫每日签发的传信“外”字编号数做些估算。假定这些传信编号是当日的最终数字,可用这些编号的算术平均数来获得御史大夫日均签发传信数。计算结果取其整数是128次/日。当然,这只是从朝廷外出的人员次数。一年则为128×(360-10③)天=44800次。若以此作为上引成帝建始元年规定增加饲料的六县所承担的朝廷外出人员的年度接待任务,则所需粮食数为0.09石×44800次×6=24192石。连同前表估算所得,全国县、置一年的接待粮食消费一共为52804.89石+24192石=76996.89石。
粮食之外,见于悬泉简的还有肉食消费。最集中的莫过于元康四年(前62年)的《鸡出入簿》,兹将涉及鸡支出的诸简列于次:
出鸡一枚,以食长史君,一食,东出鸡一只(双),以食使者王君所将客,留宿,再食,东出鸡二只(双),以食大司农卒史田卿,往来四食,东出鸡一只(双),以食丞相史范卿,往来再食,东出鸡二只(双),以食长史君,往来四食,西出鸡一枚,以食大医万秋,一食,东出鸡一只(双),以食刺史,从事吏一人,凡二人,一食,东出鸡一只(双),以食大司农卒史冯卿,往来再食,东出鸡一枚,以食使者王君,一食,东①
如学者所云,此处的“只”实指“双”,表示两只,一只则称“一枚”。②消费鸡的几乎都是朝廷派出的大小官吏或使者,只有“长史”可能属于敦煌郡的官员,因此,恐怕只有一定品秩以上的官吏才有资格在传舍享受食“鸡”,标准均是一次一枚,当为通例。③学者已注意到此简册并不完整④,按简129云“最凡鸡册四只”,而简128云“今毋余鸡”,当年应消费了44只(88枚)鸡,现存出鸡记录只涉及了10只(20枚),相差甚远,并非当年全部资料可以肯定。
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传食律》,传置提供的食材均无“鸡”,似非全国范围内普遍供应的肉食。不过,从行文与移文内容看,此《鸡出入簿》乃是基于“定期簿书”制作的年度性“定期文书”①,说明对过往使者官吏供应“鸡”并非偶一为之的举措,而是固定化的安排,尽管能享用此待遇的不是所有的过客。的确,数百里外的甘肃金塔县的肩水金关遗址,当时隶属张掖郡肩水都尉府下的肩水候官,出土的汉简中亦发现了为过客提供鸡的记录:
出粟小石二石为御史张卿置豚二、鸡一只,南北食
出粟小石三石为廷史田卿买豚二、鸡一只,南北食
两简出土时毗邻,字迹一整齐一略草,用笔方式多有相同之处,似为一人所书,或属同一册书。两次所出的粟用来买猪与鸡,价格不同,原因不详。廷史指廷尉史,两人均为朝廷派来的官吏。看来虽然律令中没有规定,现实中“鸡”已成为招待官吏,尤其是朝廷派遣的官吏时常见的肉食,且鸡的饲养遍布各地③,供应容易,因此,有必要将其消费计入开支中。
若以此年的数据为准,可以以此为标准,推算出全国第四等传、置中一年消费鸡的数量88枚×58=5104枚。
第四等的传、置中648晚的接待任务中(648晚×2餐=1296餐)有44次提供了鸡,消费88枚,比例为88/1296≈6.8%,若以此作为第二至七等县、置接待任务中供应鸡的一般比例,可以推算出一年中鸡的消费量。一等传、置在长安附近,承担任务的以朝廷官吏为多,可以享用鸡的比例应更高,姑且以其3倍,20%计算。
以上七等合计,全国传、置一年消耗的鸡为152686.92枚。其他肉食消费,见于已刊资料的不多,如:
七月十一日庚申,主羌史李卿过西,从史一人,用米六升,肉一斤
出钱六十,买肉十斤,斤六钱,以食羌豪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