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花费主要包括饭食开支以及提供运送服务的传马饲料开支。据悬泉汉简的出米记录,在传舍享用饭食的过往官吏,一餐的用米标准一般是3升②,多在一处吃两餐。当时人一般每日只吃两餐。③一行或两人,或一人④,则按平均1.5人计。因此,一次单程的接待任务至少需要支出粮食3升×2餐×1.5人=0.09石。具体估算结果见上表。
以上数量只能说是个初值,原因是此处仅是从郡县的角度来估算的,没有顾及因朝廷的活动而带给长安及其周边郡县的接待任务。据悬泉简Ⅱ0216②:866—870元帝永光五年(前39年)的“失亡传信册”,朝廷遣官吏到先帝陵前宗庙祭祀,因路途远,亦需持传信,并在途中县、置食宿。而这种祭祀每年有25次之多。⑤这只是一项工作而已,还有更多为今人所不知的任务。由此不难想见长安周边传置接待任务之多。具体数量,可以根据甘肃敦煌悬泉发现的由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编号做一估算。
先就悬泉发现的遗失传信记录来看看朝廷签发传信的数量。这类记录最后往往带有编号,如“外三百五十五”“外七十五”之类。
“大始五年”实际就是“征和元年”,《汉书·武帝纪》未记载此年何月改元及其原因,但最早也应在六月。①或以为此类简属于遗失传信记录,为事后的追述②,但所谓事后,亦不会相距太远。传信为重要凭证,一旦发现遗失会即刻追查。③而发现遗失传信必在案事期间,一般案事不会拖延时间过久,追查会立即展开。因此,下达追查文书的时间与实际遗失不会相隔很久。值得注意的是“大始五年(征和元年)”的三枚传信抄件末尾的编号,透露出御史大夫签发同类传信的数量。
三枚传信末尾的编号同为“外”,应属一类,另外至少还见到“传”字、“御”字编号。对比签发日期与编号的数字,可以肯定其间编号并非连续的流水号。是否按四时来累计?答案亦是否定的。按四时,七、八、九三个月作为秋季,应连续累计,最后一枚的编号应大于前一枚才对。看来这些编号只能是逐月或逐日分别累计的,这恐怕是与汉代文书行政中编制“月言簿”或“日言簿”的做法相一致的。
究竟是按“月”还是“日”统计?
若以上释文无误,分析例6—9末尾的编号,这些数字恐怕更可能是按“日”累计而成的流水号。若是按月累计,应不会如例7与8,到当月下旬,才签发到十一或卅一号传信,平均每天仅1件上下,对控御广土众民的汉廷而言,少得有些不可思议。①
当然,这些传信的编号一定是据文书送达御史府的时间,特别是实际签发的先后顺序随机给予的,单纯据数字的大小来蠡测每日的签发数量并不可靠,亦不能依数字多寡来判断不同日子的签发量。但是,从例1、4、6、9与10来看,每天的签发量相当可观,恐要以百计。持朝廷签发传信外出的官吏与使者无不取道自长安辐射各地的道路,无怪乎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朝廷出台为交通孔道上的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与扶风厩的传马增加饲料的规定②,这些分布在长安东、西与北方要道上的厩置乃各方人员集散之地,其中传马承担的迎送任务最为繁重。这些持传者外出目的地与途经道路不可能一一落实,恐怕自中央向周边由多到少渐减,应该大致无误。将长安周围的传、置设定为使用最为频繁的设施,应该不成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