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居延与悬泉汉简提供的设“置”所在两地之间的距离,从100汉里到180汉里不等③,酒泉郡则是平均63汉里一置,两县距离平均为126汉里。取其居中的数据,如果两县之间距离超过130汉里(1汉里=415.8米④,合54.054公里),其间就应设一个置。⑤以此距离为标准,观察《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中西汉部分各刺史部的详图,再结合主要交通线的位置,可以发现:中原地区,郡县位置亦不平均,有些相距较远,不得不居间另设住宿机构;而中原以外的边郡,郡县更为分散,相距甚远,很多地区都需要另设“置”。
水路,据新披露的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规定了四季不同时节在江、汉、燙水与其他小水上每日行船的距离,还要区分上水与下水、重船与空船。①如研究者所言,这些应是录自官方规定,可以视为秦代关于南方水路日均行程的标准。不过,对水路而言,可不必另外沿水道设立接待设施,船舱本身就可以附带提供住宿。②如果沿陆路,则需要相应的配套接待设施。而据里耶秦简,当时是水陆并用;湖南郴州出土的西晋简亦记载了不少当时桂阳郡下各县邮、亭与驿,以及相邻县界间的陆路里程,还数次出现“不在正路,依已卯诏书省”。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以谭图为依据⑥,按照刺史部分别具体估算一下在县级治所之外设立“置”的数目。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汉代国内道路的分布。考虑到诏书之类文书的下达是逐级进行的,即在皇帝制曰可之后,经御史大夫下达给丞相,丞相下发给朝中的将军、二千石官员以及郡国的守、相,再由守、相向下属的县、道、邑与侯国下发,同时还要下发给诸都尉。①另,郡国的长吏每年春天要“行县”,巡视属县,郡吏也会随时到属县公干,县级机构每年末还要向郡上计,汇报工作②,郡治所所在一定有道路(无论水陆)连通下属各个县级机构以及都尉的治所。当然,因山形水势的限制,郡内的道路未必均会呈现以郡治为中心的环状放射布局,其中,各地的大小河谷往往是地区间交通的重要孔道。还有,道路一旦修通,往往会沿用数百甚至上千年,因此,后代记载较详的道路,往往早年已经出现。这里也可借用唐代,乃至更晚一些的资料来帮助确认汉代的道路走向。
根据上述前提与条件,具体测算结果是至少需要另外设“置”470个(以郡为单位的详细分布与统计,见文末附录一),与县邑侯国合计为2057个。
进言之,为了更准确地估算西汉末年传置的接待费用,还需要根据传、置与交通线的关系做出进一步的区分。重要交通孔道沿途的传、置日常接待过往官吏、使者任务繁重,开销更大,郡治所在县亦是如此,两者均应单独核算。根据历史交通地理与考古学的研究,现在可以大致复原出西汉时期国内主要交通线③,详见文末附录二。沿途经过的县、置一共519个。
传、置的接待任务与花费,亦可据文献以及出土简牍做些估算。
据考,官吏与使者外出的目的主要包含如下内容:到郡或朝廷上计;守、相的行县、刺史行部以及郡吏的视察、案事、追捕案犯;人员(戍卒、卫士、徭役、系囚、证人、外国使者)的迎送与物资(钱、粮食与贡品、工官的产品)的调运,因公购买物品;朝廷官吏到各地祭祀、案事郡县、过路军队、使者经过、官员军吏的迁徙调动、官吏的繇使、外国贡献等①;还有刑徒因赦免还乡,按照律令规定,亦需沿途提供口粮②。
其中一些,如郡国或朝廷官吏案事、郡吏视察、追捕案犯、迎送系囚与证人、因公购买物品、使者路过、官员的迁徙调动、官吏的繇使,反复发生,时间却非固定,属于随机出现的日常事务;还有一些限于某些地区与道路的事务,如军吏的迁徙调动、外国贡献与迎送外国使者,恐怕集中出现在边郡以及边郡通往长安的道路,尤其是西域与长安之间;余下的则是定期发生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