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相板诏令恐是要长期遵行的规章②,而丞相府书则是具体针对某件特定事务而下发的文书,两者反映了丞相职能的不同侧面。某种意义上讲,皇帝的诏书能否得到持续的贯彻,与其能否成为令,进入各种机构的“板诏令”(挈令)有直接关系,其中最为重要、辐射面最广的当属丞相板诏令。如何进入其中,恐怕需要皇帝诏书中“具为令”或“定著令”之类的指示或臣下请许之后的“制曰可”。③丞相府有众多的属吏与手段来持续督促执行诏令,皇帝本身能直接调动来深入地方的人员,原本反而只有偶一为之巡行郡国的使者。④西汉中后期每年上计结束前,丞相(或司徒)见计吏,并由记室掾史大声宣读的“敕”(五条诏书)亦属此类“板诏令”。①甚至可以认定,丞相府的记室便是保存这类板(版)诏令的具体机构。
最后,从地方的角度看,丞相府派遣到郡国,乃至边塞的属吏(丞相史),亦是丞相伸向郡国的触角,间接体现了丞相的作用。以往只能从文献中略知丞相史的存在,至于其如何工作,则难晓详情。西北汉简的持续出土,提供了了解其活动的窗口,尽管也只能算是管中窥豹。
其一,汉简中所见丞相史承担的一项日常工作是到边地核查兵器保管情况。这类丞相史当时称为“行边兵丞相史”,如居延汉简7.7正面:
地节二年六月辛卯朔丁巳,肩水候房谓候长光:官以姑臧所移卒被兵本籍为行边兵丞相史王卿治卒被兵以校阅亭隧卒被兵,皆多冒乱不相应,或」易处不如本籍。今写所治亭别被兵籍并编,移书到,光以籍阅具卒兵。兵即不应籍,更实定此籍。随兵所在亭,各实弩力、石、射步数,」令可知。赍事诣官,会月廿八日夕。须以集,为丞相史王卿治事。课后不如会日者致案,毋忽。如律令。②
这是前68年,宣帝在位时肩水候房给属下候长光的命令,出土于A33地湾遗址。内容是为应对行边兵丞相史王卿核对戍卒武器装备,肩水候房对照姑臧武库移来的被兵本籍与候官手中的被兵簿,发现问题多多,而要求候长光核对卒被兵籍与兵器的实际配发地点与状况,以求两者相符,来迎接丞相史的检查。同样的行边兵丞相史又见金关简
五凤四年十一月戊辰朔己丑,居延都尉德、丞延寿谓过所县道津关:遣属常乐与行边兵丞相史杨卿从」……
此简出土于金关门道旁边的房址,是居延都尉签发的“传”残简,左侧缺,具体外出任务不详,同样是宣帝朝,时间是前54年。另有一枚出土于金关遗址的残简
移簿行边兵丞相史
卒史通、书佐护
时间不详。据背面属吏,当是太守或都尉的下属①,因涉及核查兵器,更可能是某位都尉发出的文书。以上三简尽管数量不多,特别是最后一枚亦不能排除与前两简有关,如果考虑到西北汉简中大量存在按月、按年编制的各种“被兵簿”或“永元兵物簿”之类的簿书,以及从隧到都尉府逐级上报的制度②,恐怕行边兵丞相史到边郡检查武器装备,即便不是定期的,也是经常发生的。
其二,敦煌悬泉置出土的传信中有一枚是御史大夫为护送戍卒到边地的丞相史所发,内容如下:
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获(护)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颖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颍川、东郡、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传葉(槽),为驾一封轺传。御史大夫望之谓高陵,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I90DXT0309③:237③
神爵四年为前58年,亦在宣帝朝,是由御史大夫萧望之签发的传信。丞相史李尊此番出差目的是护送诸郡戍卒到敦煌与酒泉两郡,迎接罢卒,并将死去戍卒的棺槽迎回故里。传信中并没有提及此次迎送工作的背景,亦没有上奏皇帝,而直接由御史大夫签发了传信,很可能是日常性的任务。迎送戍卒当属每年均要进行①,其他年份若亦如此的话,丞相史少不了要往来内郡与边郡。
以上只是可以分辨出具体目的的工作。西北汉简中不时浮现丞相史的身影,无论是在元康四年(前62年)的鸡出入簿中②,还是其他不甚清楚的场合③。这些也都应纳入丞相职能的延长线中去认识。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即便是武帝以后,丞相及其属吏,依然在王朝统治中发挥重要作用,将其视为日常统治的中枢,恐非夸大之辞。
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日常统治枢纽,皇帝如何加以监管,不能不说是个难题。武帝以后设立的刺史,某种意义上,便是应对此局面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