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简中除了“丞相府书”,更多见的是“太守府书”或“都尉府书”:
前者如居延旧简10.35A、居延新简、金关简、金关简;后者见于居延新简、金关简、金关简。还有不少简称的“府书”,所指亦应不出上述两类。文书中常可见到“如太守府书律令”或“它如府书律令”之类的语句,如60、73,EJT37:743等。“如××府书律令”的表达方式与“如诏书律令”相同,恐怕“府书”与“诏书”一样,是对某些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相关律令规定的补充或调整,需要接受文书的机构遵照两者来执行。这类府书均属太守或都尉本人(或临时代行其职务者)下发的文书,应无疑问。由此逆推,丞相府书亦应代指丞相本人下发的文书。
这是成帝时的简牍,简首半圆形,有网格,中间有孔,形制属典型的签牌,出土于A8甲渠候官遗址。阳朔五年改元鸿嘉,为前20年。此年改元于何月,史书无载,从西北简推测,可能是在四五月间,六月以后的简牍改用鸿嘉年号。①此楊当系于该年甲渠候官收到的都尉府抄送的丞相、御史大夫与刺史的“条”。
亦是一枚楊,短而略宽,形制与上件一致,是甲渠候官收到的自居延都尉府发来的大司农部掾的“条”的标签。两相对照,很可能每年都会有类似的“条”要汇总存留。这里的所谓“条”或属于“诏条”或“条教”类的文书,形式上体现为敦煌悬泉发现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那样以“·”区分开的命令或要求。所谓“丞相条”,应源于皇帝的诏书,为丞相所摘录作为管理的依据。金关简中有如下三简:
建始元年七月癸酉肩水关啬夫赏以小官印行候事,移橐他、广地候官。案丞相板诏令第五十三:过塞津关独以传致籍出入
金关。往者令史歆以檄书为吏卒遣出入,关止不内还道
前两枚简编号相连,应是采集时相邻。从字迹、笔道与用笔看,两简相同,特别是分见于两简的“官”“候”与“关”三字,两简当原属同一文书。另检得采集简中的72EJC:9+61,释文见上,此简中的“关”“令”“以”“出入”诸字的字迹、结构与前两简相同,“板”与“檄”字左边的“木”旁的写法亦一致。三简的长度亦相差无几,分别为22.7、22.8与22.9厘米,书写方式相同,均未留编绳空间。三简原同属一个册书,应可断定。文书的时间是前32年,成帝即位的次年。
第二枚简出现的“丞相板诏令第五十三”内容应该就是后文的“过塞、津、关,独以传、致籍出入金关”,是一条涉及金关出入的具体规定,当为此前某位皇帝针对出入金关问题专门下发的诏书,被纳入令中持续行用,编入丞相板诏令第五十三条。类似说法又见金关简73EJT31:142“中御府板诏令第册四”,据照片,是枚标题简,下残。又,居延汉简553.1“版诏令男子狗六勿论毋辄上廷尉以为常”,此简出自A3遗址,上残,查图版,字迹清晰,书写工整。内容当与断案有关,可能出自廷尉版诏令。
这种某个机构的“板(版)诏令”恐怕就是文献与简牍中出现过的、前人多有探讨的某机构“挈令”的别称。①《汉书·张汤传》注引韦昭的解释“在板挈也”,《后汉书·应劭传》出现过“《廷尉板令》”,两者实无不同。进言之,地方官府引用的丞相板诏令,很可能就是以丞相条的形式下发到郡国相关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