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情形下出现的“请”是出于制度或律令的规定,此时“请”乃是请示,并非基于个人的建议,与本节所关注的不同。此类事务包括:动用州郡仓储赈济灾民④;朝廷军队,如北军的调动,哪怕是一两位秩次极低的军吏远赴西域,也要经过皇帝同意,为此,也要由长吏奏请①;对死刑的判决,亦需要得到朝廷的批准,需要“上书请”②;对于特定人群的犯罪的处理,也规定要“请”③。
更多的陈请则是臣下根据自己的观察或考虑而提出的,这些往往越出自己的职分。
再次,陈请的背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完全由臣民自主提出,二是获得君主的明确授意,或某种暗示,由臣下秉承上意陈请。
《汉书·刑法志》载文帝下诏除肉刑,并要求“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经过讨论提出具体律条,两人上奏言“臣谨议,请定律曰”云云,最后复云“臣昧死请”,文帝则“制曰‘可’”,批准了改动后的律条。这便是典型的据皇帝旨意来提供具体措施,形式上亦采用陈请的方式。此外,审理各种诏狱毕,由臣下提出判决的具体建议亦是奉行明确的诏旨。
汉代皇帝常下诏天下上书言便宜,此时的应诏者很多便会提出许多建议。著名的贾让《治河三策》便是哀帝时应诏提出的上奏。
有些事情君主想做,又不便明说,自有善于察言观色的臣下替君主出面。《史记·吕太后本纪》载:“太后风(讽)大臣,大臣请立郦侯吕台为吕王,太后许之。”(9/401)七国之乱初起,丞相等劾奏晁错,请求处以腰斩,亦是事先得到景帝的暗中同意。①武帝时好兴利,张汤“丞上指,请造白金及五铢钱,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①,均是此类。
不过,尚有很多陈请是臣民自主提出的。前引《二年律令·津关令》中由郡国陈请的均是此类。景帝时晁错“请诸侯之罪过,削其支郡”。结果,“奏上,上(令)公卿列侯宗室(杂议),莫敢难,独窦婴争之”,应亦是晁错个人根据当时朝廷与诸侯国的形势而自行提出的。朝臣之外的臣民的陈请很多当属此类。
最后,陈请的结果,有采纳与不采纳两种。有时,最终虽获准,但是经过几番文书往返,此种往往与皇帝个人或家庭事务有关,如前述立武帝子为王一事。《史记·五宗世家》载胶西王刘端“数犯上法,汉公卿数请诛端,天子为兄弟之故不忍”,显然,武帝并没有听从公卿的建议。处理宗室犯罪时,皇帝往往因私情而否决公卿根据律令提出的处理建议。
此外,国家事务上有时也会遇到此种情形。《后汉书·马援传》载其建议铸钱事则颇见臣下建议的毅力。“初,援在陇西上书,言宜如旧铸五铢钱。事下三府,三府奏以为未可许,事遂寝。及援还,从公府求得前奏,难十余条,乃随牒解释,更具表言。帝从之。”若非马援一再坚持,其建议也就不会获得皇帝同意并付诸实施。
上引晁错建议与马援上书事均表明,臣下陈请有时皇帝难以决断,还要经过公府集议,如果未获准许,则不会报请皇帝批准。但是否所有臣下的陈请均需要经过集议,恐怕与臣下上奏所采用的文书形式(章、奏、表,还是封事)、进呈渠道(通过公车司马还是尚书、谒者,或直达皇帝)②、上奏者的身份以及内容的重要性等有关。不过,因史载往往对此类信息省略过多,细节多已难考。
文献中还可以看到一种特殊的“请”:自请。一般的“请”是向皇帝提建议,建议的预期实行者是皇帝或朝廷,而“自请”则是自告奋勇,建议者自己向皇帝要求由自己来承担某项任务,或在自己辖区、权限内完成某种工作,这类“自请”往往出自史家的概括。如武帝元狩四年,卫青、霍去病出击匈奴,“(李)广数自请行。天子以为老,弗许;良久乃许之,以为前将军”①,便是一例。
以上只是扼要概括了秦汉时期臣民向皇帝陈请来提出建议的情况。因传世史料有限,无法系统了解不同皇帝统治下,这种建议出现的次数与影响。但无论如何,无法否认其广泛存在与影响。
《乙瑛碑》文书中的两个“请”字,亦要放在上述背景下去认识。文献所见,以直接向皇帝提出建议为主,此处则是首先向三公提出,经三公审查后再请求皇帝批准。郡国属吏员额由律令确定,鲁相乙瑛欲增置一卒史,等于变动律令,属于改变制度一类的建议。按前引《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此类事务要由“二千石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
乙瑛的上书呈交给哪个机构,碑文无明示,但据第二件文书鲁相平等的回复是“上司空府”(第15—16行),最初很可能是司空府②,而非二府或司徒府。恐与司空前身御史大夫的职掌有关。秦与西汉的御史大夫的基本职责是制定律令草案、保管律令,并监督律令的执行①,虽改名司空,但旧有的职掌恐还保留。此事涉及律令,故先要经其审查。又因事涉祭祀孔子,职属太常,太常又归司徒所部,故上书经司徒、司空二府调查、审议后,联名上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