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请的事由甚至包括废立皇帝。《汉书·宣帝纪》载:元平元年四月,昭帝崩,毋嗣。大将军霍光请皇后征昌邑王。后“(霍)光奏王贺**,请废”,又议立宣帝。
又如设立、改变制度。此点在汉初《二年律令·置吏律》中就有明确规定:
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径请者,罚金四两。
此律规定县、道官员若请求制定某种律令,要逐级上报,到相国、御史处,再审查是否应当定为律令,最后由相国与御史请示皇帝定夺,而不能由县道官员直接向皇帝请示。规定这一程序性的要求,层层上报,增加了审查的次数,其间亦会否定一些提议。这恐怕与减少皇帝的工作量不无关系。
《二年律令·津关令》中由于下级官员陈请建议,逐级上报,最终得到皇帝批准而成为“令”的规定在18条现存令文中占了9条。而由相国与御史(或御史个人)商议后奏请,或不经商议直接奏请,得到皇帝批准而成为令的,有6条。①直接由皇帝下制诏形成的令只有2条。②另外,湖北荆州纪南松柏一号汉墓出土的西汉木牍中有孝文帝十六年颁发的“令丙
第九”,亦是丞相提议“请令……”,御史奏请“御史奏,请许”,皇帝批准之后出台的。③
文献中类似例子见《汉书·食货志下》:武帝时,桑弘羊因物价贵,运输成本高,“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影响深远的均输之策就是出自大臣的陈请。
又如制定政策。《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世二年冬,陈涉部下兵锋西至戏,二世大惊,不知所措,“章邯曰:‘盗已至,众强,今发近县不及矣。郦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二世便是根据章邯的提议赦刑徒为兵来迎战。《汉书·食货志下》载:“有司言三铢钱轻,轻钱易作奸诈,乃更请郡国铸五铢钱,周郭其质,令不可得摩取豁。”亦是有司提出改铸钱的建议。
又如建议皇室的活动。《汉书·五行志中之下》载,建昭四年三月,雨雪,燕多死。谷永对曰:“皇后桑蚕以治祭服,共事天地宗庙,正以是日疾风自西北,大寒雨雪,坏败其功,以章不乡。齐戒辟寝,以深自责,请皇后就宫,鬲闭门户,毋得擅上。且令众妾人人更进,以时博施。皇天说喜,庶几可以得贤明之嗣。”谷永因天气异常,建议皇后加以应对。
又如兴建工程。《汉书·沟渔志》载:“自郑国渠起,至元鼎六年,百三十六岁,而兒宽为左内史,奏请穿凿六辅渠。”
又如建议官员任免。《汉书·张释之传》载,释之为郎多年不调,打算回家,“中郎将爱盎知其贤,惜其去,乃请徙释之补谒者”。武帝时,公孙弘为丞相,对武帝说:“右内史界部中多贵人宗室,难治,非素重臣不能任,请徙(汲)黯为右内史。”①
又如重要案件的处理意见。文帝时,对于淮南王谋反,丞相张仓等说:“(刘)长有大死罪,陛下不忍致法,幸赦,废勿王。臣请处蜀郡严道邛邮,遣其子母从居,县为筑盖家室,皆廪食给薪菜盐豉炊食器席蓐。臣等昧死请,请布告天下。”文帝基本采纳了张仓等的建议。②早在高祖七年,就规定了郎中有罪耐以上要“请”,此后这类要“请”的人群不断增加,最终形成所谓的“八议”。③
陈请的事由又小到官员个人乞求田地。《汉书·张禹传》载:“禹年老,自治冢茔,起祠室,好平陵肥牛亭部处地,又近延陵,奏请求之,上以赐禹。”
复次,按照陈请内容与臣民职责的关系,可分为制度要求的,与见机行事式的陈请两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