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广与蔡邕两人构建的四类说,突出了文书的字体、形制上的特点以及应用的场合与对象,力图将四类文书置于更加富于形式化的状态,这当然包含了对现实中各种文书特点的提炼与概括,例如策书采取一长一短的简相间的形式,《史记·三王世家》末尾褚少孙便已指出:“至其次序分绝,文字之上下,简之参差长短,皆有意,人莫之能知。”(60/2115)其他文书,恐怕也是如此。胡/蔡的这种考虑,正如蔡邕对“制、诏”的解释:“制者,王者之言,必为法制也。诏,犹告也。告,教也。三代无其文,秦汉有也。”将“制”概括为“必为法制也”,后文更是明白指出,“制书,帝者制度之命”,突出了制与法之间的联系,甚至可以说,他们两位所构建的四类说,就是试图将皇帝所发的文书纳入“法制”或“制度”的轨道。他们对四类文书的描述,正是想排除现实中存在的皇帝文书的流动性与灵活性,使之成为各具特定用途与表达方式的文书,借此也传达了他们对皇帝作用的某种期待。这种期待恰恰与时局,以及他们对时局的认识有关。而“玺书”与“口谕”被排除在“四类”之外,也可由此获得解释。
玺书见于历史与当时,含义如《国语·鲁语下》“襄公在楚,季武子取卞,使季冶逆,追而予之玺书”韦昭注所说:“玺书,印封书也。”秦以后指使用皇帝玉玺封缄的文书,大体对应于胡/蔡四类说中的策书与制书。而胡/蔡则放弃了以是否用玺作为区分的标准,转向了用途、文字、用语与形制等,只是在描述“制书”时提到“制书”“皆玺封”,蔡邕的表达较之胡广更显含混。依胡广所言,所有制书均需玺封,而蔡邕的描述中,则不知是所有制书都要玺封,还是只有“有印使符,下远近”的制书才需要玺封。另外一点倒是很清楚,制书仅有玺封还不够,还需要“尚书令印重封”,即要在玺封之外,再用尚书令的印另加一层封缄。究竟如何“重封”,使用囊,还是其他方式,《独断》中没有说明,参考《续汉书·祭祀志上》所录东汉皇帝封禅泰山时给上天的文书的封缄方式(后汉志7/3169),很可能是在玺封之外再加检或囊,检或囊上由尚书令来加以封缄。①这句话表面看来是在陈述制书的封缄方式,其实不然,当胡广/蔡邕讲到“尚书令印重封”时,实际是在强调制书需要经过尚书这一正式渠道下发,暗中否定了皇帝派遣侍中或黄门常侍之类直接传达制书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政务处理中,尚书不止是“封下书”,还可以“封还诏书”。《后汉书·钟离意传》载,明帝性褊察,大臣莫不悚栗,钟离意作为尚书仆射,“独敢谏争,数封还诏书”(41/1409),明帝以后此种情形恐怕依然存在。尚书台保留了大量的存档文书,很多担任尚书的官员也熟悉典制,当遇到皇帝不合旧典的诏令时,若是固守故事的尚书,就有可能封还诏书。当然,这样做的代价也不小,钟离意很快就出宫去鲁国担任国相,史称“亦以此故不得久留”(41/1410)。缘于此,顺从皇帝意旨的尚书会越来越多,敢于封还者会日见其少。尽管如此,正像见到皇帝不妥的做法,大臣中时常会有人挺身而出,加以劝谏一样,居喉舌之位的尚书中敢于封还诏书者,恐怕也是时有其人。灵帝时尚书刘纳“以正直忤宦官,出为步兵校尉”(后汉56/1834),说不定就包含这方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