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饶的六次郡外旅行应该说均是公务活动,每次出行均在传舍与亭住宿,到达目的地后亦主要居住在传舍中,且前三次出行回到郯县后立即到“府”可以看出,出行应是奉郡守之命而为,完成任务后则须立即汇报。如学者所指出的,同墓出土的名谒就有若干为周边郡国的守相,如楚国的相、琅琊大守与沛郡大守,遣吏送给墓主师饶的,显示了双方的密切往来。①由于传世文献主要是从朝廷的立场出发组织叙述的,更多注意的是朝廷及其与郡国的纵向的关系,对于郡国之间的联系很少记载,因此这种联系亦长期没有引起学者的关注。这批材料则提示了当时官场生活的另一侧面。
尹湾汉简木牍16反云:“琅琊大守贤迫秉职不得离国谨遣吏奉谒再拜。”这告诉我们当时郡守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辖区,“二千石行不得出界”②,确是当时的规定,此外,诸侯与中朝官也不能随意出界③,因此,郡国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除了文书往来以外④,人员的交往主要由属吏承担,《日记》的主人师饶便屡膺此任。
如果我们相信汉王朝境内遵循统一的律令,具有相当的划一性的话,无论是在本郡,还是外郡,师饶白天在传舍享用“传食”与夜宿传舍都应持有由东海郡守及/或郡丞颁发的介绍信——“传”。尹湾汉简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敦煌悬泉汉简中却保留了许多“传”或“传信”抄件,有助于了解当时传舍使用的手续。如下简:
初元二年四月庚寅朔乙未,敦煌太守千秋、长史奉熹、守部候修仁行丞事,谓县,遣司马丞禹案事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四月乙巳东。Ⅱ0213②:136⑤
这是前47年农历四月六日,即汉元帝时,敦煌郡太守等联署发给一位名叫“禹”的司马丞的“传”的抄件。这位司马丞被派到郡所辖各县查案,执行公务,需要在属县的传舍住宿,因而太守签发了上述介绍信。而悬泉置出土的是禹及其随从经过悬泉置并在该置享用传食或住宿其中时,由置的小吏抄录的“传”的副本,禹等离开后还在副本尾部注明离开的时间与方向。最后的符号“尸”属于钩校符,表示某种行为已施行①,在此应指此事已经做过核对,这当是其他官吏核校此件“传”文书与相关“传食”账目时留下的记录。汉代在管理传舍使用上的严格与严密可见一斑。同在汉家天下担任郡吏的师饶,离开东海郡治所外出公务,自然也要持“传”。师饶一年中郡内外公出至少有13次,得到13枚“传”。他仕郡为吏多年,因公出得到的“传”的数量一定相当可观,或许公务完成返回郡府时要缴回用过的“传”②,且“传”太过平常了,墓主没有有意保存副本,置于墓中。而该郡的诸“传舍”当时也应保留过类似的记录,可惜亦化为尘土了。
还应指出的是,据《日记》,该年中师饶亦曾有29晚在亭住宿,涉足的亭有17个,另有两天分别住在“邮”与“置”,这些机构,尤其是“亭”亦具有一定的食宿设施。如此看来,似乎传舍与上述三机构间无甚区别,甚至后人观念中确有“传舍谓邮亭传置之舍”这样的说法③,以为这四类机构均有舍,总称为“传舍”。准确地说,此说扩大了“传舍”的外延,并不确切。邮、亭、传、置各有分工与职责主次,传舍接待使者官吏,亭主治安,邮、置传递文书①,内地郡县应是分别设置,西汉末东海郡即是如此②,在提供住食宿一点上又可相互补充。不过,传舍设施齐全③,为主,其余只是辅助性的,为次。《日记》与文献中之所以出现不少在“亭”食宿的记载,当与“亭”分布广泛有关——亭有城内的都亭与散布各地的乡亭之别,西汉平帝时全国有县级机构1587个,亭29635个④,平均每县18.7个。而成帝时东海郡有县邑侯国38个,亭688个⑤,平均一县18.1个。东海郡下邳县则有亭长46人,当有亭46个,广布县境,最少的县级单位也有2个亭长,即2个亭,而传舍仅一所,如前文提到的下邳传舍,在治所。且亭亦为官设机构,有亭长等小吏。县以下无传舍,一旦官吏公出因各种原因无法抵达县治,只能投宿亭中。而师饶亦曾在若干城内的都亭住宿,如九月九日宿开阳都亭、十二月十三日宿高广都亭,原因待考。“邮”“置”主要分布在邮路上——邮路往往与交通线重合,数量无法与亭比,但也具备简单的食宿设施,可临时投宿。因而后人产生邮、亭、传、置均有舍的印象并不奇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