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泉所出的传食文书详细记载了路过悬泉并享用传食的官吏消耗的米粟数量、时间、传食的次数等,如Ⅱ0216③:57云:“出米一斗二升,有传,五月丙午以食金城允吾尉骆建,从者一人,人再食,西。”③据该文书,骆建及一名随从在悬泉吃两顿饭,每人每顿用米三升。无论官员还是奴婢,一顿用米三升是通行的标准,几乎所有享用传食的过客都是如此。①这一标准应是律令规定的,汉初《二年律令·传食律》中对传食有规定:“车大夫牌米半斗、参食,从者粝米,皆给草具。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①汉初规定的具体数额为米一餐5升、一餐313升,而且尽管使者与从者给的米品质不同,但均高于西汉中后期一餐米3升,其间应做过修改与简化,尽管未见到汉代中后期的有关规定,但可肯定律令对此类琐事亦有明确的说法。对于从者的数量,根据使者身份的高下,汉初的律令也有明确的规定。据此,传文书结尾的“如律令”并非徒为文书格式,而应有具体的含义,即按照《传食律》之类律令的规定为官吏及随从提供车马、住宿与饮食,换言之,传文书的签发环节可能会出现超越律令的情况,如因皇帝的诏书而下发的特例,而在沿途诸机构接待问题上,则几乎均需依据律令进行。所以在县级官府奉诏签发的传文书末尾同样要注明“如律令”。实际上,官府还要定期核查传舍接待使者情况,包括传食的消耗、传车的使用与状态、传马的情况、死亡传马处理情况等,这些均根据律令进行。可以说,在签发传的问题上,较之更多地体现皇帝一时之意志与想法的诏书,律令更多地关注的是事务的日常性、连续性与处理的稳定性,这是传文书得以运转与执行的基本依据与保证。
汉代许多官吏,上至御史大夫,下及边塞的候长、隧长,任职均要求须“明法”“明习律令”或“知律令”②,官员亦保存有律令的抄本③。还应提到的是,郡县属吏基本是由本郡人出任,与一年一换的戍卒不同,张掖郡屯戍军队中的小吏亦多出自本郡,可长期为吏④,悬泉的情况应相近,因此他们应对与其所处理事务有关的律令比较熟悉。传文书是公出官吏的介绍信,一方面用来证明持有者的身份,另一方面亦是下达给沿途有关机构的书面命令,置或传舍的官吏多年负责接待过往的官吏,自然熟谙相关律令的规定,故传文书无须具体注明律令条文,只是简单提示按照律令行事即可。如果不将传文书置入相关文书及事务的网络与官吏的知识背景中,很难辨认出“如律令”的切实意义。
这些传文书不仅帮助我们认识君臣政务上的分工,亦可窥见汉帝国通过律令在统治上所达成的号令统一。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姑且不论,不少郡县级官府签发的传文书的持有者要到距离签发地相当遥远的地区处理公务:如34是自上郡至敦煌郡迎接从军的将士,上郡治所在今陕西榆林南,两地相距1500公里以上;61则是自敦煌去东海、泰山郡收流民,自西向东横跨帝国,两地的直线距离更在2000公里以上,来回所需时间至少数月;90是从河南郡平阴县送钱至敦煌,直线距离亦在1700公里以上。尽管路途遥远,且沿途众多置、传舍、关、津与签发“传”的郡、县并无直接的统属关系,却凭借一枚“传”与上面官长的封泥便能通行无碍,并得到食宿供应,显示了汉帝国日常管理的统一与高效,且这种体制持续运行了数百年,其基础就是汉代的律令。在汉代简陋的物质条件下,在如此广袤的地域内,帝国日常统治运作所达到的如此客观化的程度令人惊叹。
在赞叹汉帝国制度的客观统一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制度设计与运作上尽管已达到相当的水平,但由于生活在这一制度下的官吏的思想世界却远未达到如此境地,而是处在神怪鬼魅交织的状态,而且人们日常的活动空间也是相当狭小的,缺乏对比较遥远的地区的了解,一旦外出履及陌生地区,常常充满恐惧,因此,东汉文献中常常见到有关“亭传”中的鬼怪故事,体现了制度与人们心理上的紧张与冲突。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