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初年的律规定郡守与二千石官可调用传车,同时赋予县道官府特定情况下可调用传车的权限,但如上文所见,出土的西汉中期以后的实际传文书所遵从的与此有别,当是律令后来做了更改。尽管如此,至少可以认定,汉代律令对哪些官员有权调用传车是有具体规定的。关于传食,亦是如此。《传食律》有:
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
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②
规定相对还是较笼统,实际事务的内容随着时间推移应会不断增多,卫宏《汉官旧仪》卷上有“(刺史)传食比二千石所传”之说,当是武帝设刺史后新增的规定。不过,纵使律令不断增加,势必也难以一一涵盖,其关键当在于由官府差遣的官吏,从事的是公务。这类“传信”与"传"应数量最多。而“令”则是一调节因素,特殊情况下郡级官府可依令获得调用“传车”的权限。依上引律,汉初已有关于传食的“令”,但对象是特定的官员。悬泉汉简中发现的《厩令》残文云:
马以节,若使用传信,及将兵吏边言变以惊闻、献写驾者匹,将以……以除候,其以教令及……孝武皇帝元鼎六年九月辛巳87—89C:9 ①下。凡六百一十一字。厩令。
尽管简残断,文意欠明,但与使用传信及驾传有关应无疑问,且属于“令”,字数亦颇多,当是形成于武帝元鼎六年以前,此后颁下施行。前述“以令为驾”类传文书或许就是根据此令。汉代君臣在签发“传信”与“传”上的分工是否存在于其他事务中还需要更多的研究。
彰显律令作用的又一标志是每件传文书末尾的“如律令”。各类传文书均以“如律令”结尾,而汉代官文书中出现“如律令”者极多,自宋代以来学者已做过不少研究,按照最新的研究,“如律令”在秦及汉初尚有实际内容,武帝前后逐渐成为一种固定的文书格式,与具体的法令无关。②不过,辨别“如律令”的含义需要结合汉代的律令与其他有关文书。传文书结尾处的“如律令”尽管已经成为固定的文书格式,却依然具有实际内容。就传文书而言,判断接待是否“如律令”,必须将传食文书纳入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