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种“请诏”体现了君臣关系中相反的两种倾向。前者经由“请诏”反映了大臣对皇帝权力的预支;而后者则突出了皇帝对大臣人事权的侵蚀,显示了皇帝权力的扩张。这两种现象是否同时存在是今后需要关注的问题,透过两者应该如何认识君臣关系亦是需要努力思考的方向。
除了上述各种形式的需要皇帝奏准、下诏批准或报批而签发“传信”或“传”外,还有不少事务无须皇帝出面,而直接由御史大夫或郡县长吏签发,这些可归并为第二类。事务比较琐碎,大体可归纳为如下:
1.迎送郡县的戍卒(19)、骑士(34)。事由相近而无法确定签发机构性质的有97、112与113。
2.运送物资,如转输(44)、输钱(90)。
3.案事(50)。事由相近而签发机构难定的有107、108、109、110。
4.祭祀(24)。
5.上计(35、48、57、74①)。
6.杂事,逐材(29)、市药(42)、收流民(61)、迎天马(18)、办军粮(54)与逐杀人贼(53、84、89)。
所谓“逐材”应是“求”大木材。市药、收流民与迎天马均是偶一为之的事务。追捕杀人犯是紧急事务,面临此种紧急情形,可以由县道签发“传”,无须请示上级。这显示了县道长官具有律令所赋予的一定的自主行为空间。
第三类是郡守、都尉“以令为驾”传车而签发“传”,签发此类传亦无须皇帝出面,只要符合“令”的规定即可。
以上三类传文书在当时日常统治中的比重,需要结合其他文献做更进一步的分析。具体说来,当时统治实践中,由朝廷直接派遣军队驻守边地大致只有西域都护一处,因而军吏调动而由皇帝制可、御史大夫签发传信的情形仅见于西域。护送外国使者回国亦局限在汉朝与西域诸国,并非全国性事务。而因官员赴任而下制签发传信的情形亦不会太多,这与官员的任期有直接联系。西汉武帝以前,郡县官员的任期多较长,有的达十年以上,武帝以后则出现以三年为期的现象,而到西汉后期,任期则更短,多数只有一年左右,东汉前期则又恢复到久任的局面。②这是全国范围的观察,就西北边地而言,通过排比汉简中出现郡县级别的官员的文书的时间,可看出大致的任职期限。悬泉汉简的资料没有全部公布①,居延简中关于居延都尉,特别是甲渠候的任职时间,学者已做过分析。其中首尾时间可知的两汉时期居延都尉任职最少4年,甲渠候西汉时任职多在6年以上,王莽与东汉初年任期较短。两职分别为二千石与六百石,均由朝廷任免。②这些仅是根据文书推断的最短任期,即便如此,任期至少也有4年。这或与张掖、敦煌地处边境地区,条件艰苦,任务烦剧——后者更是犯人流放之地③——无人愿意承担有关。无论如何,因官员赴任下制签发传信应是不太常见的情形。刺史奏事只是每年一次,全国不过有刺史十三人左右,此类传信显然数量很有限。中下级官员赴任亦需持“传”,但任命无须皇帝过问,签发传更是如此。至于奉诏从事,事务较杂,可能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