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没有皇帝“制曰可”,还是由御史大夫签发了传信(如20、21、22、26),看来无论是御史大夫还是出差官吏的长官均确信奏请之事一定能得到皇帝的批准,因而直接签发了传信。可见,一些本需要皇帝批准的公出,在履行了向皇帝奏请的必要手续后,尽管暂时没有得到皇帝的批准,也可以通过注明“有请诏”的形式提前签发传信。而御史大夫之所以能够确信移文中“有请诏”的真实性并签发传信,是因为御史大夫负责文书的上奏③,他可以了解是否履行了上奏的手续。此其一。
其二,上述传文书均发现于悬泉,悉非申请传的官吏之任职地或始发地。20、21、22均由御史大夫签发,应是发自长安;26虽亦为御史大夫签发,但持传军吏却发自今新疆轮台附近的西域都护驻地;37、60亦是自西域出发,表明有关官吏确实持此传外出,并得到沿途机构的接待。可见此种“传信”具有实际的效力,沿途各机构接待官吏亦认可此种传文书之效力。综观此两点,带有“有请诏”的传文书能够在帝国上下畅行无碍,证明其至少已成为一种为各方所接受的做法。
进言之,如学者所指出的,“请诏”不仅见于传文书的申请签发中,亦存在于其他多种文书中,如果上述分析可通,“有请诏”的存在表明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一些原本需要皇帝处理的事务,只要履行了向皇帝呈报的手续,即便尚未得到批准,御史大夫与郡太守也拥有一定自主决定的空间,同时各级官府亦认可此种做法的合法性,执行因此程序而发出的指令。“有请诏”似已经成为一种得到从朝廷到基层各级官府遵从的固定化的程序(故事),这种处理事务的方式或许属于汉代常见的“故事”之一种吧①,这种“故事”得到皇帝认可,且亦为大臣乃至下级官吏所了解,并允许使用,与擅假天子号令而便宜行事的“矫制”“矫诏”等自然有别②。这种情形下皇帝的批准实则已演变成一种可以预期的例行公事,就此一侧面,皇帝实际上已降为官僚机构中不具有个人色彩与个人意志、且固定履行特定职责的一员而已。这亦表明君臣分工的界线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突破,皇帝的某些权限可以被臣下预支,皇帝角色的这一侧面在其统治实践中究竟占有何种地位值得今后更进一步的研究。
“请诏”的存在亦证明在当时政务处理中身为臣下的各级官吏对于君臣在事务处理上的分工是相当清楚的,尽管生于千年之后的我们对于这种分工相当茫然与模糊。
附带指出,尹湾汉简3号、4号木牍《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有若干官员“以请诏除”③,李解民、廖伯源先生认为:“所谓以请诏除,盖其迁除之条件不符合法令,长官特为请诏除官。”①所言甚是。这里可以补充文献中的一个例证。《史记·张释之列传》载,释之“以訾为骑郎,事孝文帝,十岁不得调,无所知名。释之曰:‘久宦减仲之产,不遂。’欲自免归。中郎将袁盎知其贤,惜其去,乃请徙释之补谒者”。张释之能够补为谒者,完全靠的是其长官袁盎向皇帝的请求,这实际就是“请诏除”。而尹湾简中通过这一途径除官的五个人中,一为侍郎,二为郎中骑,一为廷史,另一不详。郎中骑亦是一种郎官②,故多数以此途径升迁者是朝廷各部门的下级官吏,以郎为多③,其长官为中朝官,与皇帝见面的机会很多,亦有向皇帝上奏的职责,可以绕过丞相直接向皇帝奏请,为属吏“请诏”而申请职位,无须考虑是否有资格,如袁盎为张释之所为。这种“以请诏除”官与传文书中的“有请诏”手段相同,目的不同。用今天的话讲,前者类似于走后门特批,只不过走的是皇帝的后门。这种除官的途径至少孝文帝时已经出现,在后代依然存在,如南朝的特发诏授官④,唐代的特敕斜封⑤。传文书中的“有请诏”则是处理公务时得到皇帝认可的正常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