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请诏择天水郡传马付移金城、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太守。诏书择天水郡置传马八十匹付敦煌郡置,县次传牵马,卒 A得,如律令。七月丙子,敦煌大守步、长奉意、丞破胡谓县泉,移檄到使遮要、县泉置,写移檄到,毋令使檄到不辨,如律令。
此觚下残,但意思大体清楚,涉及从天水郡向附近五郡的置调拨传马事。因是申请将天水郡的传马调至金城等五郡,最终向皇帝“请诏”者应不是其中某郡的长吏,而应是级别高于郡且负责传马事务之机构的官员,或为朝廷负责马匹管理的官员,如太仆或其属吏。不过,最初提议“请诏”的可能是诸郡的官员。“请诏”经皇帝批准则变成“诏书”下发有关郡执行,觚的A面下半部分“诏书择天水郡”云云即是。具体到敦煌郡,则得到天水郡的80匹传马。B、C面是敦煌太守给遮要、悬泉等置的下行文书。③文书的时间应在汉宣帝五凤三至五年(前55—前53年)间④,表明这次调动天水郡的传马是源于官吏向皇帝的“请诏”,并得到批准。此文书宝贵之处在于“请诏”与“诏书”并存,证明“请诏”的含义确如裘先生所论。简牍中有“有请诏”与“以请诏”(99)两种不同的说法,两者的异同,犹待日后研究。居延旧简有一枚云:
守大司农光禄大夫臣调昧死言:守受簿丞庆前以请诏使护军屯食,守部丞武
以东至西河郡十一、农都尉官二、调物钱谷漕转耀为民困乏储,调有余给
该简出土于A8破城子甲渠候官治所,此文书显系从朝廷下发至边地。简中的“调”全名为“非调”,时间在元帝永光二年或三年。①此简尽管下部残断,但大意尚明。现存内容从用语看,应是最终形成为诏书的文书中大臣上奏部分,亦被称为“请诏书”。②据守大司农调所云,“使护军屯食”一事是守受簿丞庆先前“以请诏”形式提出的,调本人则将其转呈皇帝,后应得到批准成为诏书③,并下发到居延。因此,“请诏”也有由低级官吏提出逐级上报的情形。上引悬泉出土的觚可能经过诸郡官吏分别请诏,后由中朝官吏汇总再请诏上报皇帝。
注明“有请诏”的传文书出自承制签发的传信之外的多类传文书,其格式、用语与其他未标“有请诏”的传文书并无区别,可证所谓“有请诏”类传文书签发时实未获得皇帝诏书的批准。比较第2、3、7及15与21号传信,持传者外出的目的是送西域来的外国“客”(2、3、7)或“侍子”(15),或前去护送回国的乌孙公主(21),任务性质相近,而前面四传信均为承制签发,后一则为“有请诏”。“有请诏”均出现在传信的文书A的尾部(21、26)或编号前(20、22),应是公出官吏的长官给御史大夫的移文中的标注。根据上文对签发传信程序的推断,“有请诏”表示公出官吏的长官已经向皇帝奏请外出事宜,即上奏“请诏书”,却一时没有得到奏可的情况,因此在移文时注明“有请诏”。
请诏过程可能经过多道程序,其间无论文书递送或处理均可能出现耽搁与延误。文书即便按时送到皇帝那里,理论上皇帝应及时处理上奏文书,但也有“不报”“未报”或“留中不下”“寝”等多种情形①,武帝时朱买臣就曾“诣阙上书”,结果“书久不报,待诏公车,粮用乏”②。不过,奏请为公出官吏签发传信应多属于日常事务,请而未报可能更多的是皇帝因出行、生病等而无法视事,或外出的事务紧急等技术性原因,由于史书记载简略,现已无从确知上述几件注明“有请诏”的传信签发时皇帝的行踪与工作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