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奉诏处理事务。这类事由较多,内容亦复杂,常见的有“为诏狱,有逮捕诸郡”(23),“送诏狱囚”(40、45),“杂治诏狱”(111),另有一例是“以诏书送施刑士”(32)。余下的有“为诏送徒民”(86)、“以诏书买骑马”(91)、“以诏书诣太医”(96)。“诏狱”指皇帝下诏追查的特别案件③,由于皇帝已经对有关案件的处理做过指示,官吏在具体办理与该案件有关的事务时,如廷尉派遣部下到诸郡抓捕涉案人员(23),与郡守处理案件(111),或郡县官吏将涉案人员押解到指定地点,如敦煌郡(40)、长安(45),均无须再经皇帝批准,可由御史大夫或郡的长吏直接签发“传信”或“传”,故《汉官旧仪》卷上有“其以诏使案事,御史为驾一封”之说。其余四例均是有诏书为依据的,96或是成帝永始四年下诏征召医者,李音应选而得传诣太医。文献不载此诏,然上引平帝元始五年(5年)曾经“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结果“至者数千人”④,成帝时亦与此相仿佛。《汉书·两龚传》引龚胜语:“窃见国家征医巫,常为驾。”“常为驾”当是常为驾传之简称。据此,西汉皇帝征召各地医巫来长安,下诏动用传车为常态,但毕竟医巫不是官吏,他们要乘坐传车只能由皇帝专门下诏特许。“马”在汉代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朝廷控制甚严,《二年律令·津关令》不少令文就反映了这一点①,据91,直到汉末成帝时期依然如此,故有居延令以诏书遣亭长买骑马而发传的情况出现。这类奉诏处理事务而取得“传”的情况当比较常见,必须指出的是,在有诏书的情况下,无论是中朝派遣的官吏,还是郡县的官吏,“传”的签发本身并不再需要皇帝批准。
据以上分析,当时的事务分类中有一些特定事务需要皇帝认可才能办理,上面涉及的五类均属于此种,不过,不少经由皇帝批准以诏书形式下达的文书实际是起自朝廷或地方各机构官吏的“请诏”,皇帝在处理这类事务中似乎主要扮演了一个被动的核准者的角色,其中只是在人事任命上能够更多地体现出自己的意志。同时亦应看到,皇帝还可以利用诏书突破律令的规定,给予原本无权享用传舍食宿与车马的人员以相应的待遇,则显示出皇帝在这类事务中所具有的积极、主动的一面。皇帝的两种侧面并存显现了其地位与作用的复杂性。此外,还可以见到一些情况下皇帝的批准也并非必要的条件,表明其权力亦可被预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传文书中常见的“有请诏”。
御史大夫非承制签发的传信中有四件注明“有请诏”,分别为20、21、22、26,此外,郡、县官府签发的“传”与性质不明的“传”中亦有标明“有请诏”或“以请诏”的(37、60?、99、105)。从时间上看,这类传文书见于宣帝(20、21、22、37)、成帝(60)与平帝(26)时期,另,105出土于Ⅱ90DXT0113②,该探方同层位出土有元始六年(6年)的简(Ⅱ90DXT0113②:4)②,105或亦属于西汉末年的传。“有请诏”至少见于三个御史大夫及若干郡守签发的传信或传中,并非偶然现象。
裘锡圭先生曾结合文献、碑刻研究了居延肩水金关出土的《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册书》中的“以请诏”,认为含义如《汉书·宣帝纪》颜注引如淳曰的理解,是“请求皇帝批准”①,可从,不过具体细节还需补充。最近张俊民先生披露了悬泉出土的一枚觚,涉及“请诏”,对于认识请诏的含义颇有帮助。该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