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官员赴任,如13、14。持传赴任的官员为敦煌中部都尉(13)与敦煌玉门都尉(14),中部都尉治步广候官,为敦煌郡下的部都尉,玉门都尉为玉门关的关都尉③,秩次大约是比二千石。①因是赴任之官而持传的情形应当多见。《汉官旧仪》卷下载旧制:令(吏)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中都官百石,大鸿胪调;郡国百石,二千石调。这表明至少二百石的官吏就要由朝廷来选任,此处所谓“旧制”所指具体时间不详,但为西汉制无疑。西汉晚期的尹湾汉简3、4号木牍中所显示的由朝廷调任的具体情形与此规定并不相违。牍中有从日南郡象林候长(比百石)以功迁为东海郡建陵侯家丞(比三百石),亦有自西域戊校前曲候令史(斗食)以功迁为东海郡建阳丞(二百石)的。①象林在汉朝最南端,戊校则在西陲,而东海则位于王朝东部,相距甚远,显然是在丞相的安排下才出现上述迁转行为的,因而,官员赴任而持传当屡见不鲜,张家山简《二年律令·置吏律》中对此亦有规定:“吏迁徙、新为官,……皆得为驾传。”②是否所有官吏迁徙都可动用传车,是有疑问的,不过,几乎所有赴任官吏可免费享受传食应是有保证的。《传食律》称:“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皆得为传食。”③其中需要皇帝出面下“制”的应限于六百石以上的官员。
4.刺史行部奏事(17)。简文尽管残缺,但奏事的制度见于文献,可相互发明。《续汉书·百官志五》讲到刺史的职责时云:“初,岁尽诣京都奏事,中兴但因计吏。”胡广在注释中说:“岁尽,赍所状纳京师,名奏事。”又曰:“(中兴)不复自诣京师。”西汉刺史奏事长安,文献有载。何武为扬州刺史,“每奏事至京师”④;翟方进为朔方刺史,“再三奏事”⑤;谷永迁凉州刺史,“奏事京师讫,当之部”云云⑥。据简17,刺史从所部奏事京师亦需要传信,从残存格式推断,要承制签发,这亦表明刺史的身份依然是由朝廷派出的使者,而非地方官员。当然,此类传信仅此一件,且残损不全,难以窥测具体签发步骤。
以上四类主要来自御史大夫承制签发的传信,这里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皇帝批准的派遣使者外出的文书或皇帝任命官员的制书的内容,即传信中屡屡出现的承“制”中的“制”是否包含了调用传车?换言之,传车调动是否也要皇帝过问?从现存汉代遣使巡行及拜任类诏书看,其中并无涉及调动传车的内容①,现存北齐武成帝与后主“除拜”类敕旨亦无类似内容②。唐代所见此类诏书,绝大多数亦无“给驿”内容。③据此推测,调动传车应是承制从事的官员为实施皇帝的诏书而下达给侍御史(或御史大夫)的命令,并非皇帝诏书中包含此类内容。因此,皇帝处理的主要是事情是否可行,是否该行,以及人事任命本身。
具体到与传信有关的事务,属于皇帝处理的事务包括军吏调动的批准、高级官员的任命、委派官吏护送外国使者回国等,偏重于人事。至于如何操作,则由官员办理,官员处理的依据应是律令。这些均属于日常事务,体现了皇帝与官员的分工。当然,这只是常态,与此相对,在一些征召类诏书中会出现调发传车的内容,如汉昭帝时韩福以德行被征至长安,后被遣归,皇帝特地下诏要求:“行道舍传舍,县次具酒肉,食从者及马。”④规定沿途提供食宿。韩福本是一介平民,依律令(详下),原本无法享受传舍的食宿招待,因皇帝的诏书而获此殊荣。①类似的又如汉平帝元始五年(5年)“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②,这些应征者多半没有乘传车的资格,皇帝特地发诏准许。此事亦见皇帝诏书与律令在处理调用传车一事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