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主要分析了传文书中属于“形式”的文句。下面转而考察文书所记录的持传事由,并基于此,对于君臣在处理官吏公出持传这一日常事务上的分工以及诏书、律令的作用做些探讨。
关于帝制时代君臣处理政务时的关系,迄今关注不多。不过,越来越多的学者相信政务中直接由皇帝处理的不多,多数是通过君臣合作的形式完成,另有一些则由中枢机构自行处理。至于这种分工的具体细节,如君臣责权的边界以及边界变动的情形与背景,唐宋以后资料稍多,可能容易说清,秦汉六朝时期文献寡少,记录的多是以皇帝为中心的活动,难得见到后两种情形,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揭示。况且这种分析对于认识帝制时期君臣关系的变化发展趋势,进而认识王朝运行机制的演变与形态都是有意义的。
王朝统治的基调是各种例行事务的处理,具体则落实到各种文书的来往处理上,分类剖析文书内容或许更能显见日常政务中君臣关系的一般状态。汉代官员,无论中朝官吏还是郡县官吏,外出公务的情况相当频繁①,签发“传”文书则是朝廷与地方官员针对此而反复处理的一项例行工作。目前发现的汉代行政文书很多,但具体到某一类或数量有限,或数量虽多而牵连的机构有限。同一类文书中涉及上至皇帝,下及郡县官吏的很少,传文书则是其中罕见的牵涉自朝廷到郡县多个机构,同时出土数量较多的文书,它们自是窥见君臣关系不可多得的一扇窗户。通过分析传文书的签发分工与外出事由的关系,可以略见君臣在处理外出事务中的分工,进而有助于深化对君臣日常政务中的职责分工与双方关系的认识。同时,签发程序、传文书所调用的资源以及相关机构接待持传官吏亦有一定之规,从中亦可了解诏书、律令在处理此种日常政务中的作用。
表面看来,持传外出的事由相当繁杂,观察事由处理程序,则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事由是需要经过皇帝批示后才能签发“传信”,目前所见,具体有如下五种情况:
1.军吏诣部与返回驻地,如1、4、6、8、9,“有请诏”中的22、26、37亦应归入此类,5或许亦是,文残,未计。这是西汉宣帝设西域都护,在西域驻兵戍守后出现的事由。西域都护为加官,由朝廷派遣的骑都尉、谏大夫担任,元帝时增设了戊校尉与己校尉。②这些官员均隶属于朝廷的光禄勋③,与郡国无关,所统领的军队则出自驻守长安的北军,所以传文书中有“罢诣北军”(26),“更终,罢诣北军”(37)之说。而到了西汉中后期,中朝将军常常典兵①,所典之兵当包括北军。
这些“军吏”从比二千石的高官至最低级的佐史以下的司马令史,外派西域驻防均需皇帝下“制”批准,服役期满返回长安也需要以“请诏”的形式获得传文书。比二千石的高官外派需要皇帝批准并不奇怪,倒是区区令史等最低级军吏外出亦须牵涉皇帝,颇不寻常,显示了汉廷对中央军队控制之严密。申请传信的文书均由两位,甚至三位(如1)中朝官奏请,具体身份几乎都是不同名号的将军以及光禄勋或其下属。西域都护为光禄勋的属下,而都护所统领的军队则来自中朝将军所掌管的北军,因此当派遣北军军吏至西域屯戍时,需要双方的上司联署奏请,说明官吏的统属关系在汉代公务运作中的重要性。悬泉所出这类传文书不少,但从全国情况来看,只是西域都护一处是由朝廷派遣官员、军队驻守,军吏调动需经皇帝批准,此类传文书应算是特例。有学者以为“传”用于无军籍的吏和民①,看来是不对的。
与此相对,张掖郡内屯戍军队的小吏基本上由张掖本郡人担任,并非出自中央②,相应地,其除授迁转亦无须朝廷过问,这反映了朝廷控制西域驻防军队与一般边地屯戍军队的重要区别。
2.送外国客,如2、3、7、15。“有请诏”中的21亦可归入此类。这是武帝时张骞通西域后长安以西的诸厩、置独有的事由。